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70号),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在我省落地实施,近期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有关工作的函》。函件明确规定:个人养老金是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关系广大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个人养老金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不能对过去年度进行补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或城乡居民,可按自愿原则参加个人养老金,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开户和缴费工作。现将此函件及相关附件材料予以转发,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让本单位参保职工知悉、了解。学校也将切实配合做好后续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附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有关工作的函》
人事处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