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欧博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对象的通知
一、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省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下同)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4、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统计对象:欧博在编职工。
三、统计时间:2021年12月7日前。
四、附表《欧博官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由计生兼干填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欧博官网计划生育协会
2021年11月23日
备注:
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1.子女死亡现无子女,需提供公安部门、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子女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子女死亡裁定书。
因养子女死亡申报的,须养子女在合法收养期间死亡。
2.独生子女经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经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因养子女残疾申报的,须与养子女有合法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