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博官网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和谐、健康、安全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欧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一切从事餐饮、食品生产与流通经营活动及直饮水、开水生产的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 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监督指导、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实现食品安全零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政主要领导
副组长:分管后勤、学工、保卫的校领导
成 员:党政办、机关党委、学工部(处)、研究生院、宣传部、后勤处、保卫处、后勤集团行政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校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处。由后勤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后勤处分管副处长、校医院院长、后勤集团负责食品安全的同志兼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建立和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二)定期督查食品采购、生产、销售安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及卫生执法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三)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四)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
职责划分:
组 长: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部署,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教育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党政办: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协调,信息的沟通。
宣传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协调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对外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监控。
学工处及各学院和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健康饮食,安全饮食。
保卫处:负责全校综合治理工作,禁止流动摊贩及食品外卖进入校园。
后勤处:
(一)掌握全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负责全校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二)负责不定期监督检查学校范围内食堂、商店、学生饮用水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处罚建议。
(三)负责牵头组织学校所管辖的食堂、商店、教工餐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后勤集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公寓:
(一)负责所辖区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其对应的食堂、商店、饮水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负责托管单位食品的采购、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无安全隐患。
(二)负责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校医院:
在事发后迅速组织和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救护、医院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实行首诊责任制,重症病人和普通病人分类管理,做好病人的接诊、治疗和转诊、转院等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第三章 经营商准入原则与要求
第五条 经营商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食品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必须具有在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院校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食品中毒等食品安全及消防安全事故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 经营商投标时必须承诺接受《欧博官网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并与学校授权部门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中标后经营商必须严格执行《欧博官网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经营商在校经营期间必须配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有确保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与措施。
第八条 为确保有足额的食品安全保证金,经营商营业款学校延期一个月支付。
第四章 食品安全标准与要求
第一节 基础设施建设与操作设备
第九条 食堂、超市、制水车间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操作设备应按照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严格设计建造和购置,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必须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特性相适应,为食品安全与饮用水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食品原料储存场所应分别设有主食品、副食品和调味品等置放区域,各区域须相对独立;
(二)厨房操作间必须设置蔬菜粗加工区、禽畜肉粗加工区、水产品粗加工区、烹饪区、蒸饭区、凉菜(熟食)间、餐具洗涤消毒区、面点制作间等,做到冷、热操作台分离,达到功能区齐全、独立、标识醒目。各功能区采光好,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铺防滑地砖或打水磨石,下水道通畅,有抽油烟、送风设施,装防火报警器,配置消防灭火器等;
(三)食品加工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厨房操作间和食堂仓库建防鼠、防蝇、防蟑、防害虫、防尘设施,仓库物品一律离地、隔墙上架分类存放;
(五)备餐间应配备紫外线灭菌灯等空气消毒设施,配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预进间。食品传递窗口应能灵活开闭;密闭性能优良;
(六)食堂餐厅整洁明亮,墙壁贴瓷砖至窗台,地面铺地板砖或打水磨石;
(七)配置蔬菜类食品、禽畜肉类食品、水产品类食品专用清洗池和餐用具专用洗涤池,并配蒸汽消毒柜或电消毒柜消毒餐具;
(八)食堂厨具全部使用不锈钢产品,蒸饭柜、工作台柜、餐具保洁柜、货架、清洗池、菜盆、餐具、售卖用具等应全部不锈钢化;各功能区配置密闭的容器盛放废弃物;配置生、熟食品冷藏柜分开冷藏食品;
(九)员工有专用更衣室,有专用洗手消毒池。
食品加工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以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应与原料通道、入口分开;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宜分开设置。
第二节 食品采购贮存
第十条 食堂、超市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饮水涉水产品材料采购,都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检疫证、商品合格证、涉水产品生产许可批件及检测合格证明等证件;定型包装的物品要严格检查商品标签上的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规定各项说明是否齐全;此外还应采用手摸(抓)、鼻闻、眼观,仔细检查物品的伪劣,做到腐烂变质的原料不采购,从源头确保采购物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超市预包装食品按原包装倒推保质期并予以标示(须保留原包装合格证),炒制农产品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酸败、霉变、生虫、腐烂变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二条 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中受到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十三条 食品采购后由仓库管理员按物品的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品进入仓库分类集中、离地隔墙上架分类存放保管。食品出库实行先进先出原则,保证出库物品不变质。食品出入库都应分门别类、分条列项进行登记,作好台帐记录。
第十四条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用品。
第十五条 食品冷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独立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性食品分类存放;半成品、成品要加盖或用食品保鲜膜盖住才能存放入冷藏柜;冷藏柜要定时除霜、清洁;超市冷冻、冷藏的定型包装食品应根据食品说明书设计相关温度予以保存。
第十六条 直饮水经营管理单位对饮用水安全、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等负有直接责任。要时常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严禁堆放杂物,保持直饮水机机身机周边环境整洁。饮水机应放在固定安全卫生的地方,防止二次污染。
第三节 食品与直饮水加工
第十七条 食品加工前,操作人员应当认真检查、检测待加工的食品和原料,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进入加工区;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待加工的食品和原料在使用前应当洗净,蔬菜类、禽畜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应使用专用池洗涤。专用清洗池应有鲜明标志。
第十九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刀、墩、案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分开使用,并做到标志清楚、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干爽。
第二十条 加工熟食制品应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80℃。加工后的熟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二十一条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存放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隔夜、隔餐且感官无异常的熟食制品应回锅彻底加热方可食用,保存食品安全措施条件不到位的不宜食用。
第二十二条 面点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点制作间安装紫外线灭菌灯,操作前后进行半小时消毒;
(二)加工面食用的原料和其他辅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发霉、生虫、酸败、变质或被污染的原料;
(三)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四)操作过程中用的刀具、容器、工具等应生、熟分开使用,每班用毕应确保洗涤干净,用于成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须消毒。
第二十三条 水质应符合直饮水的标准,每学期至少一次对开水机进行消毒和除垢处理,及时对清洗后的饮水进行余氯监测,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
第四节 食品出售
第二十四条 备餐间装置紫外线灭菌消毒灯,每天消毒一小时以上;配置保洁柜存放餐具和销售食品用的菜勺、点心夹等用具;传菜口在售饭服务时方可推拉开启,未使用的窗口必须关闭。
第二十五条 窗口服务工作人员要在预进间洗手消毒,戴口罩、手套、工作帽才能进备餐间售餐。销售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出售菜品前应检查菜品的色、香、味、形是否正常,是否混有异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营养成分表等规定内容,严禁购销产品标志不全或现售现贴商标的食品;销售食品必须新鲜卫生、熟透不夹生、无毒无害,禁止出售变质、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
第二十七条 餐厅玻璃窗户光亮,墙壁无尘无蛛网,地面卫生;桌椅整洁干净。
第五节 洗涤消毒与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 餐具、用具洗涤必须使用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食堂餐具、直饮水制水系统洗涤、消毒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容器、制水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安全卫生标准,并对洗涤剂、消毒剂索票索证、建立台账;
第二十九条 坚持科学规范洗消工作程序,即去残渣、洗涤剂洗刷、净水冲、消毒4道工序。消毒后感官检查为光、洁、涩、干;餐具、用具消毒后应放进专用保洁柜储存。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达到防尘,无杂物,无油垢;
第三十条 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制水车间内外的地面、墙壁、门窗应保持清洁,水沟随时保持排污通畅;定时对餐厅座椅、地板进行消毒;
第三十一条 废弃物装入容器必须加盖;废弃物应在一餐完毕后及时清理,一天不得少于1次,清除后应及时清洗容器,冲洗废弃物放置场所并进行消毒;直饮水制水系统须与开学前做好消毒、清洗和强排工作,每一出水口的排水时间不得低于60秒,并取得市卫计执法局认可的检测合格证明材料;正常供水期内,保证每20天消毒一次并报学校后勤集团备案。
第六节 食品加工个人卫生要求
第三十二条 食堂、直饮水、与超市食品销售员工上岗前必须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体检,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才能上岗。上岗后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才能继续上岗。培训合格证明应集中保管,以备查验;
第三十三条 坚持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洗衣服被褥;勤换洗工作服;
第三十四条 上班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不带戒指、耳环、项链、吊坠等首饰、挂饰;
第三十五条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操作时不吸烟,不做有碍服务和卫生的动作,如抓头发、剪指甲、掏耳朵、伸懒腰、剔牙、打哈欠等。
第七节 食品生产、出售间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出售间只限食安监管人员、上级主管部门领导、食堂工作人员出入,实行出入人员备案制度,其他人员严禁擅自出入。
第三十七条 食安监管人员或经监管人员核准同意出入的其他人员,出入工作区间必须身着规定的工作服(工作服由经营方提供)。
第八节 管理监督
第三十八条 食堂(超市、饮用水)主要管理者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领取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开业,要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当地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从事食堂(超市、直饮水)生产经营活动: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卫生)卫生许可证的;
(二)员工未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的;
(三)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五)超许可或改变经营服务许可项目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 学校食堂、超市、饮水经营实行“准入制度”。外来单位、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食品餐饮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卫生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获利谁负责、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后勤处代表学校与食品经营管理单位(后勤集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公寓等)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经营管理单位必须与所管理经营的食堂、合作经营的食堂、超市、酒店等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安全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后勤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学校所属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饮水经营单位必须定期索取水源水的化验合格报告,并提供给学校后勤处备案。学校二次供水的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管理责任单位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学校餐饮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测评;
各直接责任单位(人)负责组织落实《欧博官网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配合各级食品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十四条 饮食应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立即向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长沙市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保留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和食用餐具,配合职能部门查清事故原因。
第五章 责任划分与追究
第四十五条 责任划分: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和分管所辖区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校领导为学校食品安全直接领导责任人;后勤处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后勤集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公寓为所负责区域食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其主要负责人为所经营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食堂、商店、饮用水经营企业法人代表分别为经营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二次供水的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自来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师生员工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不报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监管责任人和经营商,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食品经营商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经济处罚,造成食物中毒事件,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