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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年09月25日 人气:

第一章    

第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我们党的新鲜血液的源泉。无论是提高发展党员质量,还是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分布,都必须有一支素质高、数量足、结构分布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作保证。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结合我院学生党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要求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真正使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在实践中锤炼党性,端正入党动机,在实践中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四条  做好宣传引导,把握入党积极分子数量

1、加强组织自身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2、树立典型,增强党外团员、青年争做党员的荣誉感。

3、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扩大党的影响,增强党外团员、青年争做党员的使命感。

4、在积极要求上进的同学中做好发展党员的引导工作,激发他们全面发展,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上创先争优。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自身优秀且积极要求上进、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努力做到一年级参与科技创新、二年级主持课题项目、三年级完成项目结题;积极投身学生工作;积极参加各项实践活动。

4、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自觉的献身精神。

5、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在团员青年中有一定威信。

第六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

1、前提条件。递交入党申请书不少于三个月,并参加了党章学习小组、马列主义学习小组学习。

2、团组织民主推荐。经过团组织推优,并由团组织向党支部推荐的优秀团员。

3、参加入党积极分子选拔考试。参加院学生党总支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候选人。

4、支委会研究,确定初步人选。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根据民主推荐、考试情况和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5、公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对通过选拔考试的入党积极分子候选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5-7天。公示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班级及职务、本人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民主推荐情况,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等。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党员大会反馈。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的,要暂缓确定。公示无异议,正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报上级党委审查并备案。未经审查备案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6、下发《入党的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备案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后,如无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党支部下发《入党的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7、时间节点。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一般每年两次,我院定于每年4月、10月中旬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各支部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和变化情况进行,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成为动态体系,做到有进有出,有增有减,及时上报支部拟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汇总表。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考察

第七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是党支部的一项政治责任,没有经过考察的不发展。

第八条  确定两名入党培养联系人(原则上指定两名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政治修养,同时善于沟通的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各支部结合实际情况决定)。

1、对入党积极分子提出具体要求,了解表现情况。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直接教育、培养,联系人要充分利用与入党积极分子共同学习、工作、参加各种活动的机会,对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及优良传统等方面的教育,帮助他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党,进一步端正自己的入党动机。

2、培养联系人要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联系人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座谈会,党支部每半年举行一次座谈会,了解他们思想、学习、工作、 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将从群众中了解的意见和建议采取适当的沟通方式及时传达,帮助他们正确对待自己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自己需要改进的方向,并为之努力。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接受的教育内容。针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结合党的中心任务,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等党的重大战略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纲领、路线、宗旨、组织原则、作风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端正入党的动机,确定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建立科学的培养考察体系。

1、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的档案。

2、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制度,每两个月1篇思想汇报(内容为对当下时事的感受及看法),不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

3、定期进行考察。为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进入党内,定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实际表现和关键时期的表现,入党培养联系人每两个月考察一次,党支部每半年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形成考察真实材料,由培养人和党支部分别将考察意见认真地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核登记表》,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4、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的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立场、入党动机、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和道德修养等方面的情况。

日常考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中考察其表现;

任务考察---有意识地分配一些工作考察其表现;

活动考察---让其参加党的一些活动,了解其思想反映及表现;

关键考察---考察其在一些重大事件上的态度和行动。

5、为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入党积极分子综合素质的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各支部要使培训教育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帮助他们学习党的章程,熟悉党的知识,从而激发他们的入党热情。

 6、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各项活动,在实践中考察、教育他们。对于表现优秀的积极分子,允许其参加党内的活动,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优秀党员的事迹报告会以及参加党内其他活动,使他们更直接地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培养他们的组织观念,亲身体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增强他们的政治责任感和光荣感。

7、对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党支部要有意识的着重培养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使他们在实践提升自己,在联系群众中懂得一个共产党员的责任,增强党员意识,锻炼工作能力,提高各方面的综合素质,促使他们尽快地成熟起来。积极分子应该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要积极主动地工作,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8、实行入党积极分子考核和滚动管理制度。要把《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所规定的党员标准具体化。侧重对入党积极分子全面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为良好(80分以上<包括80分>)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及时列为发展对象;对考核为的基本合格(60分—80分之间)的,延长考察期;对考核为不合格的(低于60分),及时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资格的丧失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如煽动、参与或组织集体访、越级上访,妨碍、阻挠学院工作正常开展。在网络上发布或转发一些不实言论,导致不良影响;

2、累计两次民主评议不合格的,有违犯纪律受到院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3、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程序确定的,本条同等适用于高中阶段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

4、学习成绩不佳,一个学期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挂科者;

5、生活不检点,因作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大学生形象的;

6、超过三个月不交思想汇报者;

7、无故不参加党组织或班团活动每学期2次及以上者;

8、无故不参加党课1次及以上者;

9、参加入党积极分子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10、不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不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相应义务恶意拖欠的;

11、对平时思想不追求上进,态度消极,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十二条  被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章  高中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的认定

第十三条  高中阶段入党积极分子认定前提。必须具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校结业证、思想汇报等。支部不得以“入党积极分子介绍信”或其它材料简单的确认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经过支部讨论决定,形成支部决议。主要根据学生个人的表现和支部入党积极分子梯队实际情况,支部进行对其考察,直至发展成熟,不得以个人的意志认定问题,各支部要切实做好高中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的认定工作,力求做到“早谋划、早培养、早发展”。

第十五条  建立我院统一的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一经支部确认身份后,高中阶段的所有档案材料作为原始材料放入学院党委统一规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材料袋,及时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填表日期为支部讨论讨论形成支部决议的日期。

第十六条  必须经过共青团组织“推优”。高中阶段的入党积极分子,如果高中阶段没有经过共青团组织推优的,进入我院学习后,必须参加其所在团支部的推优,通过后方可继续培养,没有经过共青团组织推优的不得发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同等适用于高中阶段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入党积极分子。未尽事宜依据《党章》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监督权和解释权归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党委。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