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校党建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党建工作,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真正解决大学生党员中“思想入党”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结合我院学生党建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学生党支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在学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实施学生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最基本单位。学生党支部对教育、管理学生党员,提高学生党员素质,监督学生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加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等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在院党委的领导、学生党总支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要把学生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学校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对学生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出具体要求,并激励学生党员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学校的建设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要切实负起党建带团建的责任,指导各系团组织总结“推优”工作经验,逐步完善“推优”工作制度,在发展学生党员时,要对“推优”工作有明确要求,不能敷衍塞责。
第五条 学生党支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认真开展组织生活。
第六条 学生党支部要坚持每学期进行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对每个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于不合格党员的界定除执行民主评议党员的相关规定外,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者,根据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七条 学生党支部要宣传、动员学生党员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学院每年定期开展优秀学生党员评选的活动。
第八条 在讨论学生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及违纪党员处理等问题时,各党支部都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并逐步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三章 学生党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生党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用党章、党规党纪、校规校纪规范自己的言行,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发现不足,及时弥补,在学习和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条 学生党员要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接受组织培训,完成组织分配的一切任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期交纳党费者,按自行脱党处理。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预备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学期不得少于三次。
第十二条 学生党员有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视情节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
1、无故旷课超过2学时者;
2、受到校纪处分者;
3、党的理论知识考试不合格。
4、在预备期有挂科的。
5、其他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第十四条 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正式党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党纪处分:
1、参与组织罢课者;
2、参与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影视书画者;
3、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
4、参加邪教组织者;
5、参与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
6、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者;
7、其他方面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十五条 各党支部要将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作为主要工作来抓,要了解学生党员的整体情况;要注意收集、整理、总结、交流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提高学生党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六条 年末(12月下旬),各位学生党员上交对党承诺及学年总结,总结自己一年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并对下一年的思想、学习、工作做规划。
第四章 预备党员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党组织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培养和教育;由党支部指定专人,至少每半年对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情况作一次考察,并如实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十八条 学生预备党员要参加双重学习培训,一是编入本专业的党支部,参加所在支部的学习;二是参加学生党总支、党支部的学习活动。学生预备党员受聘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校培训班联系党员,参加党校学员的讨论,协助院党委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学生党员联系学生制度,帮助解决学生中出现的思想、学生、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学生预备党员在组织发展之后成绩出现不及格的给予警告,出现违纪现象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本人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主要程序是:由预备党员汇报在预备期中的思想和工作,以及接收党组织的教育的情况;党支部报告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与会党员对其能否转正发表意见;预备党员表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正式党员到会人数、赞成人数超过半数有效); 由支部书记填写《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报上级单位审批。党委审批后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期满后,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延长半年至一年的预备期;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并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五章 学生党员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学习成绩优良、模范作用显著的学生党员,民主选举、综合评定后,报院党委批准,授予“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予以表彰,一般一年表彰一次,表彰时间为每年6月份;并择优推荐参评学校七一表彰。对于见义勇为等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党纪、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党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批评和教育,直至党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按时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次数多少,作如下处理:
1、一学期累计不超过2次(含2次)者,给予批评教育;
2、一学期累计超过2次,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半年,正式党员予以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玩忽职守,态度消极,对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不认真完成或故意拖延,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半年,正式党员给予通报批评。如果造成严重损失,形成不良影响,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支委会、支部大会、发展党员大会等各类会议的发言中,不负责任,歪曲事实者;在积极分子和党员民主评议中丧失了立场,有失公平者;以及有意见会上不讲,背后乱讲者,视情节轻重,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从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泄露会议内容及党的秘密者,预备党员要延长预备期6—12个月,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发展对象评议、党员评议中搞不正之风者:
1、对于请客、送礼的发展对象,延长考察期一年;
2、在组织发展问题上吃饭、收礼者,预备党员要延长考察期半年或一年,正式党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3、在党员民主评议中拉关系,请客送礼者,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半年,正式党员予以通报批评。
4、对评议人进行打击报复者,发展对象取消其发展资格,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正式党员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资格,正式党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党员。未尽事宜依据《党章》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监督权和解释权归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