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工大教〔200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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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育人方针,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强化创新意识,学校决定以学科竞赛为龙头,依托各种教学和科研资源,建设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创新基地),以切实提高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
第二条 实践创新基地的建设坚持“自主、开放、创新”的原则,坚持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为主导的培养模式,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与获取信息的能力;基地的所有资源,包括场地、仪器、网络资源等,全面而有序地对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参与重要课题与项目研究,勇于实践,勇于探索,勇于创新。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报“欧博官网实践创新基地”:
(一)具有一定的学科竞赛基础,拥有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水平或特色的实验中心(室)和校内实习基地、研究中心(室)等。
(二)有良好的设施和丰富的课题、项目来源,能为本科生人才培养提高优质资源保障。
(三)能满足学生参加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和开展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活动的要求。
第四条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填写《欧博官网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立项申请书》,报送至教务处,教务处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入选单位由学校正式命名并挂牌。同时,学校与挂牌基地的主管单位签订合同书。
第三章 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实践创新基地的管理:
(一)实行挂牌单位领导下的基地负责人制。基地负责人由挂牌单位选任,并报教务处备案。基地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指导教师由基地负责人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指导学科竞赛经验或有自己主持的课题。基地应建设一支稳定的高水平指导教师队伍。
(三)各基地应成立由基地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组成的基地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制订课外科技项目或学科竞赛培养计划,确定研究课题,督促检查大学生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评定大学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等。
第六条 基地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制,每年考核一次。对于考核合格单位,学校每年从当年的教学设备费中列支一定经费用于基地发展建设。
第七条 实践创新基地的运行机制:
(一)基地学术委员会根据基地的特点,确定一定数量的符合本科生培养目标的研究课题项目和学科竞赛目标,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基地学术委员会根据当年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做好学生宣传和动员工作,面向全校学生招标。学生应组成实践创新团队参与投标,每一个团队由3-5名学生组成,鼓励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交叉组合。参加基地项目申请的学生,应是本校全日制大二或大三的本科生,所修课程全部及格,且平均绩点在2.7(含2.7)以上,学有余力。
(三)基地学术委员会负责招标,选拔优秀的团队参与基地所立的研究项目和相应学科竞赛活动,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教务处负责向全校大学生公示中标情况。在确认招标结果无异议后,教务处划拨相应的活动经费到基地(每个项目资助1000-2000元的研究经费),项目正式启动。
第八条 研究性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2 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竞赛项目当年立项当年考核。
第九条 研究性项目结束后,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通过答辩,进行成绩评定,并予结题。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各基地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各基地应注重基地仪器设备、计算机网络和文献资料的开放与共享,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档案管理。基地的所有资源(包括场地、仪器、网络资源等),要全面、有序地对学生开放。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一条 挂牌基地所在单位应每年对实践创新基地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根据基地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教务处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挂牌单位,在实验室建设经费、实践教学经费的划拨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二条 根据教师指导学生所获的不同成果,参照教学科研业绩的计算办法计算其相应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业绩。指导教师的工作业绩直接与其业绩综合考核、岗位评聘、酬金计算等挂钩,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三条 所有进入创新基地培养的学生,在项目完成验收后,根据《欧博官网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获取相应的全校性选修课学分(在创新基地每人每工作半年计1学分),并颁发《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结题证书》;完成项目并成果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推荐免试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
第十四条 为促进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由教务处不定期地检查基地的运行情况、评估基地的建设效果。对合格的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续签协议手续;对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将中止协议或摘牌;对于优秀基地,学校给以表彰和奖励,并酌情加大投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