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欧博官网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欧博官网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欧博官网
2019 年 7 月 12 日
欧博官网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湖南省和欧博关于研究生教育改 革等系列文件精神,表彰在欧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下面简称导师),树立立德树人典范,引领和带动学校导师队伍建设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导师分为优秀博士生导师和优秀硕士生导师两类,每两年评选一次,凡欧博在职的导师均可参加评选,各培养学院优秀硕士生导师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导师总数的 5%。
第三条 优秀导师评选遵循公平公开、择优遴选、宁缺勿滥的原则,切实实行立德树人、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一票否决制,遴选“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优秀导师。
第四条 优秀导师评选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要求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2)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
2.教学科研要求
(1)近 3 年至少主讲 1 门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2)参评优秀博士生导师者近 3 年至少主持 1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在所从事学科 C 刊以上期刊上发表至少 2 篇学术论文或出版 1 部专著,或至少获得 2 项发明专利,或获得 1 项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
(3)参评优秀硕士生导师者近 3 年至少主持 1 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在所从事学科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 2 篇学术论文或出版 1 部专著,或至少获得 1 项发明专利,或获得 1 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3.指导学生要求
(1)能认真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精心指导研究生,注重学生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成长。
(2)参评优秀博士生导师者原则上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至少已指导毕业 1 名博士生,参评优秀硕士生导师者原则上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至少已指导毕业两届硕士生。
(3)指导在读研究生不少于 3 名。
(4)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能模范遵守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认真刻苦,且成绩优良。
第五条 近 3 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导师,可优先申报优秀导师: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研究生教育成果奖励者;
2.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成果或实践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
3.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者;
4.指导研究生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
5.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者;
6.指导研究生考取国内外知名高校博士研究生者。
第六条 近 3 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不得申报优秀导师:
1.存在学术不端和学术造假;
2.有 6 个月及以上不在岗;
3.有学校年终考核不合格;
4.有教学事故发生;
5.指导研究生的论文送审成绩不合格,或上级部门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或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发布通知:学校发布评选通知。
2.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导师自愿申报,填写《欧博官网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表》。
3.审核推荐:培养学院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院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填写推荐意见上报学校。
4.学校审查:学校组织工作小组对学院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
5.材料公示:经学校审查通过后的申报人材料在网站进行公开展示。展示过程中若收到质疑,退回学院复查。
6.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公开展示环节的候选人进行评审。
7.学校审定:经专家组评审确定的候选名单在全校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8.发文表彰:学校发文公布并进行表彰。
第八条 评选要求
1.申请者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表内相关内容,坚决杜绝各类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评选资格并作严肃处理。 2.各培养学院应加强组织,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将工作实绩作为考核和评选依据。
第九条 表彰奖励
1.学校授予优秀导师获得者“欧博官网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优先推荐参加上级部门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优秀导师奖励纳入学院人才培养奖励绩效中统筹考虑,同时研究生招生指标适当向优秀导师倾斜。
2.学校组织全校教师经验交流会、宣讲会,推广其先进的育人模式、指导方式、实践育人方法,营造良好的导学氛围。
3.学校对获评的导师在校内外进行深度报道、广泛宣传,树立导师及导师团队典范,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校风。
第十条 获评后,如发现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学校将撤销其荣誉、追回奖励,并根据情况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