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湖南省科技厅制定的《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湘科〔2016〕109号)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为确保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实行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的安全员负责制。实验室安全员负责的实验室日常安全工作包括: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各种防火防盗安全措施和设备的维护和完善。实验室的各研究室及其在实验室工作、研究和学习的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第二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研究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项目研究中的安全工作,任何实验工作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实验室,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隐患。遇非正常情况发生,请立即通知实验室主任、安全员和学校保卫部门并保护现场等待处理。
第四条 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运行中现场必须有人监守。实验完毕离后,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和火源,检查无误后方可离人。
第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害的物品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由安全员统一保管,存放在安全之处。未经批准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害的物品严禁带入实验室,由此引起的事故由当事人负全责。
第六条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防止触电。
第七条 实验室内禁止使用明火,确因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安全员通报并得到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在贴有禁烟标志的场所严禁吸烟。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应马上报警,同时向校保卫部报告。
第八条 实验室均布置有消防器材,实验室安全员要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使之处于正常状态以应急用。实验室人员应爱护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其位置,并作到人人会使用。
第九条 实验室人员不得将门卡、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随意复制。
第十条 本科生进实验室毕业设计前,由实验室主任或各研究室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做论文实验期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由各指导教师负责。
第十一条 各研究室请用临时工,必须征得实验室同意备案,各研究室负责其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条例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属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办公室工作条例
根据湖南省科技厅制定的《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湘科〔2016〕109号)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为确保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工作条例》。
第一条 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工作的宗旨是:协助实验室主任,通过有效的管理,提供更好的服务,保证实验室全体员工和客座人员有一个健康有序、温馨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二条 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和学术秘书和行政秘书组成,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业务、行政工作。学术秘书的职责是协助实验室主任管理实验室的学术工作,行政秘书的职责是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的行政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的信息、宣传工作。主要包括:
1、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和公开;
2、年报材料的收集与编印;
3、网页的建立与维护;
4、展板更新与维护;
5、图书资料管理;
6、邮递报刊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的后勤保障工作。主要包括:
1、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2、传真机、电话机、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投影机等办公用品的管理和使用;
3、上级主管理部门领导专家和重要来访客人的接送、招待、帮助购票;
4、实验室专用品的设计、制作(或购买)和管理;
5、实验室用房、水电的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开放基金课题指南的发布、受理申请;
2、收集、保管实验室的科研合同书,做好项目登记,建立科研数据库;
3、实验室科研项目进展跟踪,相关资料及时归档,科研项目结束后,收集项目的结题报告和鉴定材料;
4、收集汇总实验室科研成果(获奖、专利、鉴定、论文、著作)资料,并录入计算机数据库;
5、年度科研数据的统计汇总。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安排研究生工作和学习地点、计算机及办公设施;
2、收集学位论文(包括文字版和电子版)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的综合性工作。主要包括:
1、学术委员会年会的召开;
2、学术交流会议及活动的开展;
3、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及监督执行;
4、实验室的保密、安全、卫生等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条例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属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保密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湖南省科技厅制定的《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湘科〔2016〕109号),为确保实验室保密工作的正常实施,特制定《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保密管理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的保密工作在本实验室保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验室全体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学校、实验室有关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对造成失密、泄密或盗密、出卖科技秘密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 实验室所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所有科技资料(项目任务书、合同书、阶段研究报告、实验原始记录、图片、幻灯片、总结报告、项目鉴定或评议书、项目的工艺及技术关键、材料配方等)、试样及需要保密的原材料、关键实验设备、图纸、存有保密内容的计算机软盘;开发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其制造方法、购销渠道、合同、来往信函、传真文稿;涉密的研究生论文等均属于保密范围,各课题组应妥善保存,不得对外泄露,结题或中途终止后,交办公室统一保管,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三条 实验室对在本实验室完成的技术成果或利用本室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等完成的一切科研成果拥有技术所有权,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转让、买卖或泄露技术成果、资料及科研开发产品,否则,除追回其非法所得外,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保密问题由保密小组会议决定,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五条 涉密研究项目的所有实验研究记录应统一制作有编号的实验记录本,不得采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事项。项目完成后将所有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和实验样品交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指派专人负责所有涉密项目的技术资料、文件、档案、试样及需保密的原材料的管理。凡需查阅资料的人员,均需保密小组负责人批准,登记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协作单位或外单位如需查阅本实验室涉密项目的技术资料或重要文件,或需参观关键设备,须经校保密委员会和实验室保密小组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进行。查阅资料仅限于在办公室内,且不得复印、翻印。如需摘录,必须经实验室许可,并须有管理人员在场。摘录的内容经管理人员审核,并记录在册,对参观设备者未经允许也不得拍摄设备照片。
第八条 所有提交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包括各种会议论文)应由课题组长把关,进行保密审查,先由课题组长签署意见,经实验室负责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发表,并将审查报告交办公室一份存档。凡未经以上程序发表的论文,不作晋升职称依据,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外单位人员,非计划内研究生来实验室工作,均须相关课题组负责人向实验室领导书面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签订实验室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及保密等问题。
第十条 各课题组的研究生、博士生、合作人员及临时辅助人员,由课题组长、导师负责保密教育,并做到:
1、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与论文实验或课题研究无关的实验室;
2、不得询问、传播与本人课题或论文无关的课题计划、进度、技术关键等保密问题。
第十一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在接待外来人员及外出活动(包括出国)时,不得向外泄露本实验室的涉密科研项目进展、研究内容、技术关键等涉密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本实验室规定的其他保密信息。对于泄露而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条例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属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经费管理条例
根据湖南省科技厅制定的《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湘科〔2016〕109号)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为确保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来自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科技厅、其他省(部)上级部门的拨款和学校的专项拨款。主要用于:
1. 资助开放基金课题;
2. 公共设施、大型设备的运行、维修费;
3. 学术活动及资料费;
4. 专家评审、行政办公、旅差等管理费。
5. 实验室主任认为必要的其它支出。
第二条 实验室经费应由实验室办公室主任按年度提出预算,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在实验室总经费中划拨,由实验室主任监督执行。
第三条 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提高利用效率,设立“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经费使用办法”,使用办法如下:
1、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基金来源:实验室运行经费、研究课题提取的仪器设备使用费、对外服务时收取的仪器设备使用费。
2、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基金在实验室内单独列帐,由实验室主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3、基金主要用于实验室公共仪器设备和经实验室认定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维护、修理、升级、购买耗材以及给仪器管理操作人员的补助、奖励等。
4、各研究方向分管的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消耗品由使用仪器设备的课题组从其课题经费中支付,正常使用下发生较大故障所需的维修费,可以申请从基金中支付50 % ,其余由课题组从课题经费中支出。
5、为了调动仪器管理人员、特别是非实验技术系列编制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对优秀管理者应考虑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或年度奖励。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按照《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费开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
1、实验室增添书籍、期刊、资料的费用;
2、实验室年度报告,档案资料、论文抽印或宣传资料等印制费;
3、实验室网站建设维护费;
4、学术委员会会议费及学术活动费;
5、实验室行政、办公、差旅费用;
6、实验室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和日常易耗品等经常性费用。
第六条 本条例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属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验室开放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优势条件的作用,调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现有资源(师资力量、仪器设备、实验室)对学生和外单位相关人员开放。实验室开放服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本实验室开放服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服务的内容范围:
1、实验室参观、考察;
2、检验测试、分析鉴定、数据处理等技术服务;
3、代开实验、计算机操作、代培实验技术人员。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服务费用参照《欧博官网科研平台管理办法》(长理工大科[2016]4号)执行。
第五条 开放时间:
重点实验室师生: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外单位人员:每周二、五上班时间。
第六条 开放方法:开放实验室实行预约使用制度,即使用前一周须与相关的实验室管理部门预约,以便安排时间及相关实验的准备工作等。
第七条 使用规定:实验申请人进行实验前须登记,参观考察需有专门人员带领陪同;实验过程中,按实验操作规程进行,以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未经仪器管理人员许可,不得使用与实验无关的其他设备;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管理员反映,以便及时排除故障;实验完毕后,须把仪器设备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搞好清洁工作,确保水电门窗等关闭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采用预约审批制度,首先实验申请人及相关联系人在实验室登记,写明实验内容、使用设备,经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室主任批准,确定实验时间,实验过程详细记录,实验结束后由实验申请人签字,将预约服务登记表反馈给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申请人需要独立操作仪器设备,必须经相关实验责任人培训设备的使用和实验室管理、安全教育后认定合格,在实验室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委托他人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期间应有相关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应保证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安全运转。
第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项参照欧博官网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课题管理条例
根据湖南省科技厅制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欧博官网制定的《欧博官网科研平台管理办法》(长理工大科[2016]4号)和《欧博官网科研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长理工大科[2016]5号)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为确保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
第二条 实验室的开放基金课题面向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和基础应用研究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确定。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主要资助以下研究项目:
1、对湖泊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领域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研究课题;
2、对湖泊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研究领域具有良好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
第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应与实验室目前从事的研究项目相结合。
第六条 开放基金课题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两年内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企业研发人员等;具有正高职称的科技人员原则上不资助;
2、重点项目申报人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本校科研人员原则上不资助。
第八条 申请课题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基金课题的资助范围。
第九条 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开放基金课题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报送《申请书》一式3份。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参见每年的申请指南。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评审按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审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本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2、不符合资助范围。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课题起止时间一般为两年。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对每项开放基金课题指定一位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作为该项开放课题的项目合作者。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实施管理。管理内容包括:
1、责成项目合作者与课题申请人签定合同;
2、核定课题资助经费和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3、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4、课题验收;
5、向学校或有关部门上报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客座人员每年应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报告。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对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并对课题下年度的经费进行审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缓拨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课题结束2个月内,客座人员应认真填写《课题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和论文目录等。报告经项目合作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组织验收,并将课题完成情况通报研究人员所在单位。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者,取消其今后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二十条 客座人员在开放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本实验室与客座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发表论文、申报奖励等均要注明重点实验室的中文名称:“欧博官网 水利工程学院 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the Open Research Fund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Platform of Key Laboratory of Dongting Lake Aquatic Eco-Environmental Control and Restoration of Hunan Province,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客座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可以与重点实验室名称并列。成果复制本须同时报送实验室办公室。对成绩突出的客座人员,实验室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如研究计划有较大变动,须报实验室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是本实验室投入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计划执行,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由实验室主任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核准下拨,由欧博官网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课题经费的10% 用于实验室公共性开支,由实验室掌握使用;90%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开放基金课题资助经费按照课题建账,专款专用。课题经费不拨给申请人所在单位,限在欧博官网内进行财务结算,校外单位可委托课题组本实验室固定人员代为管理,经实验室主任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经费结余可跨年度使用,课题结束或中止时,所余款项如数上交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开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试剂、药品费、材料及加工费、分析测试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和协作费);
2、学术活动费,包括出席学术会议费,课题的调研、评审及鉴定费用;
3、客座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标准按欧博官网的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4、论文出版费、专利申请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分年度下拨,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一个月内。课题每进行一年,客座人员应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报告。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根据课题进展评审结果,决定下年度经费下拨的时间和额度(可以继续资助、加大资助力度或停止资助)。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和用开放基金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材料必须留在本实验室,不得带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属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根据湖南省科技厅制定的《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湘科〔2016〕109号)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为确保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鼓励并支持本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努力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的基金、攻关、高技术项目,同时也鼓励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通过科研工作,促进本实验室学术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
第二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和有关人员,应当发挥刻苦攻关的精神,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努力按时、按质完成科研任务。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准拖期或中途停止。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承担的项目应在本实验室填报科研项目登记表,进入科研数据库统一管理。实验室人员(包括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如获奖、专利、鉴定、论文、著作应及时填报相应登记表,并进入数据库管理。有关科研成果材料交实验室1份存档。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最终结果应定期向实验室做出书面报告。重大科研项目每半年报告一次,横向项目每年报告一次。科研项目结束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全面的研究报告,正式结题。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按照《开放基金课题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六条 研究成果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以论文形式公开发表。科研成果归实验室、研究者所在单位及其它资助单位共享。凡属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论文发表时研究者名字后须署明本实验室名称,并注明研究者所在单位。凡自带课题和经费在本实验室工作取得的成果,论文发表时署研究者及其所在单位的名字,并注明在本实验室工作。
第七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访问期间做出的成果属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所有。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学术年会评估制度对各研究方向的研究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实验室各研究方向每年必须向实验室汇报当年的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设想。实验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各学科带头人组成评估小组,对各研究方向的科研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优、良、不合格计分,评估情况与下年度经费下拨数额挂钩。
第九条 科研费用按学校科研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 本条例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属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重点实验室逐步发展成具有先进的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确保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科技厅制定的《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湘科〔2016〕109号)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二条 “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洞庭湖实验室),隶属湖南省科技厅,由欧博官网牵头,联合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实验室接受双重领导、欧博官网对实验室实行直接管理,湖南省科技厅则对实验室的管理进行政策性指导。实验室经湖南省科技厅批准向国内外开放。
第三条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开放和谐自由的学术环境,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及研究生,在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研究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理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通过努力,将实验室建设成国内相关领域基础研究的基地,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水平人才培养的基地,产品开发和检测评估的基地。
第四条 实验室应紧密结合国家和湖南省地方经济发展的急需,瞄准国际技术发展前沿,以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重点,进行综合性、前瞻性、创新性研究,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实验室以全心全意为校内外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宗旨,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研究、工作和学习环境,使其成为科技工作者的创业乐园。
第二章 体制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指导制。
第七条 实验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主任由学校推荐,湖南省科技厅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推荐提名,由欧博官网聘任。主任、副主任均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学科领域里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一般任期五年。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在学校的领导下,按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全权负责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建设计划实施、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仪器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人员聘任、财务开支、保密安全卫生等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须定期主持召开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检查实验室工作,并定期将实验室工作进展和重大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汇报。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或完成主任交给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设立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选聘组成,并吸收外部门和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本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湖南省科技厅聘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根据《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与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对实验室的发展和规划提出指导性和建设性意见,决定学术方面重大事宜,审定开放基金项目,评估检查实验室课题进展,组织学术交流和成果评审。
第十条 实验室下设室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和学术秘书和行政秘书组成,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业务、行政工作。学术秘书的职责是协助实验室主任管理实验室的学术工作,行政秘书的职责是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的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下设若干研究方向和研究室,并根据实验室发展的需要可以与其他单位合作建立联合研发机构。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是实验室领导研究分析实验室工作形势,对涉及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各项政策等做出决策,解决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办公性质的会议。主任会议由实验室主任主持,副主任和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出席。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编制,并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有效的措施稳定固定研究人员队伍,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固定人员以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为主,规模一般不少于30人。流动研究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自主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和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同时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三章 开放运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有效地利用实验室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式运行,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工作者以客座研究人员的身份来实验室工作。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资助在湖南省湖泊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领域中重要理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凡在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企业等单位从事相关研究的科技人员,根据实验室发布的基金项目指南,通过所在单位向实验室提出申请,获准后均可进入实验室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实验室将为客座研究人员开展高水平的研究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凡在本实验室参加课题的外单位研究人员,在研究期间都可以以本实验室客座人员的名义,参加国内外的有关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并视工作需要可以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以满足科研工作需要。实验室建立人才流动制度,吸收客座研究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教学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鼓励本实验室研究人员与国内外同行联合申报各级各类课题,争取研究经费,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实验室开展项目合作和学术交流,定期选派实验室人员到国内重点研究机构和国外相关科研机构考察、学习和合作研究,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员携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相关研发工作,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
第十九条 设立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第一”的宗旨。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应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管理工作应使科研人员满意。实验室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应根据实验室的发展需要进行创新完善,使之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注意权利与义务、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建立竞争、激励、流动、更新机制,做好研究队伍的培养、吸引和稳定工作,配套到位相关的政策、资金、设备、用房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科学、无私奉献、不断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重视学风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对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做好科研成果、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实验室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归本实验室及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成果发表时应同时注明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课题工作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递交工作报告和论文。研究成果评审、鉴定后,要把总结、学术论文及原始资料立卷,交本实验室存档。在本实验室工作的访问学者、博士后,攻读学位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在出站、毕业离校时,需填写离室清单,交还在室期间借用的图书、资料、仪表、工具等,递交所从事实验的原始数据、报告和学位论文、发表论文复印件等,并须经导师、实验室主任及各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严格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经费的审批、使用、报销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设立开放基金和实验室运行经费,维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做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围绕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做到深入调查,科学论证,保证质量,价格合理,性能优异,招标购置。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做到专人负责,合理使用,定期养护。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欢迎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科学研究。同时,实验室乐于为社会提供分析检测等科技服务。上述服务可合理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及操作人员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注重精神文明和实验室文化建设,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建立实验室网站并做好网站的日常维护和信息更新工作,及时印刷出版相关宣传资料,增进国内外同行间的相互了解和交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按照湖南省科技厅要求进行信息管理,建立统计报盘制度,配置专人负责统计。统计结果定期公布,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统计结果。实验室以简报和年报形式向外界报告研究成果、反映学术动向、交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经验,以促进实验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第一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实验室主任与下属部门、部门与其下属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坚决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实验室须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教育,实验室人员在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和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及其下属各研究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各种隐患,确保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对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高危物品实行专人、专库、专帐管理,其使用应做到“专人审批,限量发放,跟踪使用,严格记载,余量收回”。负责高危物品的管理人员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强和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安全、消防器材的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对安全、消防器材应做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均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应安排专门值班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在节假日期间,应安排假日值班人员,负责假日期间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值班人员发现险情隐患要及时处置和上报;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学校、实验室有关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对造成失密、泄密或盗密、出卖科技秘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为了使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实验室根据本条例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和条例,使管理工作要求具体化,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卫生管理条例
根据南省科技厅制定的《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湘科〔2016〕109号)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为确保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实验室全体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实验室人员都应积极主动搞好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和遵守卫生制度。
第二条 注重个人卫生,实验用的工作服要保持整洁。
第三条 每天上班后首先整理实验室,实验完成后都应将实验物品收拾、摆放整齐。
第四条 注意保持实验室的干净整洁,实验仪器设备、桌椅和物品应妥善、有序安放,不乱扔垃圾和废弃物,实验室内外及过道不得堆放垃圾、杂物。
第五条 实验室中贴有禁止吸烟标记的区域不准吸烟。
第六条 严禁在实验室做饭、住宿、聚餐。
第七条 安排每日的实验室卫生负责人,负责人负责当天的实验室卫生,主任对实验室卫生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实验室未打扫或打扫不干净情况时,要对卫生负责人予以批评并督促其完成。
第八条 每周全面打扫一次实验室,并经实验室主任检查合格。节假日前要做好实验室清洁工作。
第九条 将环境卫生与奖惩制度挂钩,对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罚款,义务劳动,情节严重者,禁止其使用实验室或给予处分。
第十条 实验室同时执行学校统一规定的实验室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本条例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属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章程
根据湖南省科技厅制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为确保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定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3、审定开放基金课题指南,评审开放基金课题并决定资助金额;
4、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和其它基金组织推荐优秀的研究课题;
5、协调实验室相关学科领域的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6、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审核实验室工作总结和年报,检查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工作,监督实验室经费使用,对实验室主任及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向上级领导反映并提出改进实验室工作的建议;
7、决定实验室主任提交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选聘组成,注意吸收外部门和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参加,本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征得本人及湖南省科技厅同意后由欧博官网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该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实验室主任提出,补聘委员的程序与第三条相同。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有事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通讯会议,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学术委员可以采用会议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开放基金课题评审。国外委员可采用电讯形式及时联系并通报情况。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讲学、短期工作、合作培养研究生、组织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领取薪金和津贴。因开会及工作需要的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资料费、评审费由实验室负担。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位委员一票。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须在半数以上(含半数)国内委员出席的会议上,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赞成票后方可通过生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负责记录,会后整理成文,印发实验室所有专兼职研究人员,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执行。本章程的修订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各种实验设备、分析测试仪器是保证科研、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根据南省科技厅制定的《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湘科〔2016〕109号)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为了加强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指定专人管理,或由实验室主任授权各研究室指派专人管理,实行预约登记使用。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时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移交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现状。接收人要掌握仪器设备使用方法,清点仪器设备的附备件和有关资料。
第三条 实验室的大中型仪器的管理必须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订货申请、订货合同、装箱单、说明书、安装调实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登记表和维护记录。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登记建档、账目管理、报废等工作由实验室财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严格按要求操作仪器设备。
第五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使用和培训使用两种形式,特别贵重及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专人操作使用,一般大型仪器需经过培训取得仪器管理员认可后方可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接受仪器管理员的监督指导。中小型仪器设备实行借用制度,使用人经过简单培训后,办理借用手续自行操作使用。凡违章作业者将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第六条 大型和贵重仪器设备在开机前必须检查仪器清洁卫生和状况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仪器管理人员,并找上次仪器使用人员问明情况,否则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有责任配合仪器设备负责人做好仪器设备的开发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将开展经验交流、使用技术培训、评比等工作,对尽心尽责的人员实验室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九条 对于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轻微事故,实验室将组织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移交学校主管部门处理。发生仪器损坏情况,当事人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条 本条例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属洞庭湖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