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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7-07-11

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二、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由总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委员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与支书沟通。

三、党总支委员会召开的日期、议题及有关事项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四、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范围:从学院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批示精神的具体措施、意见;讨论单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讨论、检查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情况;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学院的远景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机构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其他关系学院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向学校党委、行政的请求、报告、总结等重要事宜。

五、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总支各委员都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总支委员会对有关事项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的委员赞同;如果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同意与不同意的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总支会议的,总支委员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应向总支委员会报告。

六、会议要做好记录,决议形成后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会议研究具有保密性的内容,与会同志要严守机密,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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