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ABG欧博 > 党群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最新资讯
规章制度

汽车与机械工程学院学院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年06月26日 11:19 人气:

长理工汽机院党〔2018〕 9号

为了学院的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保障全院师生及员工的人生财产安全,结合我院情况拟定本工作制度如下:

一、院综治小组工作制度和职责

1、学院成立安全综合治理小组,组长:学院党委书记,副组长:院长、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成员:各系主任、党支部书记。

2、综治小组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规和政策,全面指导、协调学院的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3、实行综治管理责任制,按照工作制度定期检查责任制执行情况。

4、掌握学院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各系室抓好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5、综治小组要注意分析学院的综治情况,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6、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

二、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1、学院学工办具体指导负责学院本科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2、学工办要认真组织辅导员、班主任、班级信息员学习掌握并按照《汽车与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应急预案》、《汽车与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注意突发事件动向,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强化信息反馈,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3、辅导员应定期或结合节假日召开学生安全教育会议,定期对信息员和心理委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做到各类信息畅通,培养学生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4、学生外出必须按照《学生手册》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辅导员必须和家长进行通报和核实。其中毕业生外出联系就业或实习,必须获得导师批准,确保毕业设计完成。

5、学生寒暑假留校或参加社会实践,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要求,进行留校申请和登记,辅导员要进行留校事由审查,并和家长进行通报和核实,同时对留校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签订安全承诺书,安排专人管理。

6、辅导员要多途径深入学生中,掌握学生动态,了解学生思想,排查学生潜在纠纷,关注异常学生,分析学生状态,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理。

7、辅导员应定期走访学生宿舍,配合管理部门进行违章用电安全检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和私自租房情况,开展宿舍安全教育管理。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

1、实验中心认真负责做好实验室的安全,防火,防盗,防爆,防毒工作,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2、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负责检查水、电、气的开关和门窗是否关好,以防泄漏和电线过热而造成的意外事故。

3、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注意用电仪器和设备的使用,严禁带电拆、接线,对一些特殊的仪器和设备在使用时应有专人看管,避免因无人在现场造成意外事故的发生。

4、用水,用电应注意节约,用后关好,避免浪费和水泄漏而造成的跑水事故。

5、对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试剂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好防爆,防火,防毒的工作,领用时应先登记,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方可领用。

6、做化学类实验时,一定要注意危险剧毒药品的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实验用过的废水、废酸等,要倒入规定的容器之内,不得倒入水池或泼在地上。

7、学生做试验前,实验室工作人员或指导老师一定要进行安全教育。

8、寒暑假期间,要组织对相关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后进行封门,启用前要组织统一启用。

四、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建立教师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院领导、办公室主任和系室主任组成;建立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院领导、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和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组成。

2、教师发生突发事件后,知情人应立即向学院书记和院长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和救治工作,由学院应急小组报告学校。学生发生突发事件后,知情人(学生信息员)应立即向辅导员报告,辅导员应第一时间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再由分管院领导向学院应急小组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并按照《汽车与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应急预案》、《汽车与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进行处置。

3、学院应急小组获悉信息后应迅速到达现场,保持通讯畅通,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将有关事件情况上报学校和有关领导,积极配合好相关部门开展好处置工作。

4、事件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发布信息,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对外发布。

5、学院突发事件发生后,学院要及时做好事后恢复工作,恢复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

    6、对在预防、处置学校突发事件中和善后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师生员工,学院上报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预防和处置学院突发事件中和善后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者,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情况者,逃避责任者,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以及其他不利于预防和处置工作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学院上报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