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产业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快“创新型湖南”建设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相关部门实施湖南省发明专利促进计划,建立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信息库,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明专利的扶持力度,提高湖南省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重点发明专利是指技术方案原创性较强、保护范围合适,对产业发展和品牌建设的支撑能力较强,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的促进作用明显的有效发明专利。
第四条 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的管理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自愿申报,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申报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必须是具有本省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个人,或在湖南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湘直属单位,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
第六条 入选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支柱产业领域关键技术;或者湖南省重大项目建设依托的关键技术、科技创新重点突破技术;
(二)该发明专利为有效专利;
(三)该专利目前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且不处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
(四)该发明专利已在本省范围内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市场需求潜力大、发展前景较好;或者该发明专利对维持专利权人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率具有重要作用。
第七条 符合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湖南省重大发明专利:
(一)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两型社会”建设、促进粮食增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等作用重大,其整体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的高度,属于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托专利;
(二)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三)围绕该发明专利形成了一定的国内外专利布局,与之对应的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四)该发明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得到普遍应用的。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通过湖南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项目申报系统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推荐,中央直属在湘单位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企业专利工作的职能处室承担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和重大发明专利申报受理、评审组织等工作。
第十条 市州知识产权局对收到的申报书面材料汇总,进行形式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专利推荐到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职能处室负责对中央在湘直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职能处室每年定期按照行业分类和技术领域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专利进行划分,组织专家进行分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经济、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负责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和重大发明专利的审定工作。
第十三条 评委会对通过初审的专利进行终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终审结果,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的专利通过终审。
第十四条 通过终审的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由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公告,有效期三年。如需继续入选,申请人须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对入选湖南省重点、重大发明专利有异议的,应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省知识产权局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对被提出异议的专利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撤销入选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建立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信息库,对其进行专利入库、专利调出、跟踪服务等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将通过终审批准的专利调入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信息库,并对库内专利实施情况、法律状况、转让、许可等信息进行记录。专利权人可对其拥有的专利进行库内信息查询,相关经济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库内专利进行信息检索。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职能处室对于已入库专利出现入库满三年、专利权利届满或终止的、或者专利权人申请出库的、或者因产业和技术发展状况变化该专利不再完全具备重点发明专利特征的,及时汇总情况,提出取消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理由,报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将其从库中调出,并通知专利权人。已入库重大发明专利在不再具备相应标准的可视情况转为重点发明专利。
第二十条 省市县知识产权局加强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的保护工作,鼓励各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为其提供维权指导和援助服务,建立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维权保护绿色通道。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知识产权局积极推动湖南省重点、重大发明专利的专利产业化,推荐其权利人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进行专利权作价入股或投资。
第二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加强重点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库建设,积极推荐项目争取省财政性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入选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的专利年费择优给予资金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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