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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优秀专利发明人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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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1日 00:00 来源: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鼓励湖南科技创新,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优秀专利发明人”的推荐、评选和表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湖南省优秀专利发明人”评选活动每四年一次,每次评选“湖南省优秀专利发明人”以10人为限。

第四条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设立“湖南省优秀专利发明人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

办公室设省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负责优秀专利发明人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组由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优秀专利发明人评选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利发明人和设计人均可申报湖南省优秀专利发明人:

(一)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至少有10项专利(其中5项以上是发明专利);

(二)在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活动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在总体技术方案,或在关键技术、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做出了重大技术创新;

(四)专利实施后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不存在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评选范围和条件的个人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推荐;没有单位的个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报名;

(二)中央在湘单位以及省直各部门可直接向办公室推荐;

(三)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和其他推荐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办公室。

第七条 申报“湖南省优秀专利发明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湖南省优秀专利发明人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优秀事迹材料;

(四)专利实施所取得效益证明;

(五)近期免冠两寸证件彩照6张。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办公室将申报的材料汇总并经过初审后,提交给评审组;

(二)评审组根据评奖标准,对参评发明人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领导小组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拟定获奖名单;

(四)将评出的优秀专利发明人名单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五)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做出获奖决定。

第九条 对评定的优秀专利发明人,予以表彰,授予“湖南省优秀专利发明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湖南省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励经费在省财政的知识产权事业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凡在“湖南省优秀专利发明人”评审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报者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湖南省优秀专利发明人称号的,由领导小组撤销其“湖南省优秀专利发明人”称号,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湖南省优秀发明人”称号的,由领导小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三)参与“湖南省优秀专利发明人”评选活动的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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