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发事件 |
处理办法 |
监考员 |
考点主考 |
1.考生忘记带或遗失了“准考证” |
先验证考生相貌,若与“考生相片对照表”上相片相符,可安排考生进考场应考,要求在本科考试结束前将“准考证”送到考场,或保证下一科考前送到,将情况报告考点主考 |
掌握无“准考证”进场应考的考生情况,如果确系丢失,由市县考办补发 |
2.发现考生与准考证或“考生相片对照表”上相片不符 |
立即将情况报告主考,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说明情况,听候处理,已接触试题的代考者,开考30分钟内绝对不准离开考点办公室 |
确系代考,将代人考试者的姓名、身份证与被代考者的准考证号及违纪情况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上并签名 |
3.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并暂停拆封 |
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监考员启封分发试卷,查明原因,立即上报省考试局自考办 |
4.试卷启封时,发现内装试卷与所考科目不符 |
立即装入试卷袋内。通过场外联络员向考点主考报告,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启用备用试卷,另派未接触错发科目试卷的备用监考员接替该监考员工作,对原监考员采取隔离措施,直到错装试卷科目考完为止。为此延误考生开考时间,可将考试结时间延长30分钟以内。同时,将实际情况报告省考试局自考办 |
5.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等无法使用的情况 |
在本考场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向考点主考申请动用备用试卷。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将实际情况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上 |
核实情况,用备用试卷补齐。补足因此耽误考生的考试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 |
6.启封后,发现部分试卷混装、错装 |
处理同(4) |
处理同(4) |
7.开考一段时间后,考生发现试卷有重印、漏印现象或中途提出少了试卷 |
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考,首先在本考场调剂,然后申请动用备用试卷补齐。并将实际情况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 |
核实后,启用备用试卷 |
8.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 |
如少数人试卷字迹不清,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卷,并当众答复(声音稍大些):如整个考场考生试卷同一处或几处的字迹不清,则立即通过场外联络员请示考点主考 |
参阅本考点其他考场试卷,如出现同样问题,立即请示省考试局自考办值班人员 |
9.开考后,发现部分试卷混装、错装,与所考科目不符 |
将这些试卷收齐密封后交考点主考,并申请换发试卷。同时,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上 |
动用备用试卷。将错发试卷密封存保密室,并对接触错发试卷人员立即隔离,其中考生下科考试单独进行,直到失密科目开考。同时,及时将实际情况上报省考试局自考办 |
10.试卷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 |
不作回答,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
将情况逐级上报,得到更正确通知后及时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则维持原状 |
11.发现考生将规定以外的东西带入考场、抢答、拖答、抄袭、偷看、传递、夹带等违纪舞弊情况 |
(1)如属个别考生,则立即制止,并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 (2)如发生较大面积的舞弊事件,则应全力制止,并通过场外联络员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并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 |
(1)由监考员记录上报; (2)立即组织力量调查,并将情况上报省考试局自考办 |
12.极个别考生忘记带2B铅笔、圆珠笔、塑料橡皮、垫板,或所带的笔写出不,数学科考试忘记带圆规和三角板等 |
动用备用文具用品,并立即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考 |
指示考务组提供,不够的情况下可由本考场内监考员调剂 |
13、个别监考员不履行职责。如串岗、离岗、装订密封试卷不符合要求等 |
予以提醒,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报告考点主考 |
经指出仍不改正的,立即终止其参与考试工作,调换临时人员接替工作。并将实际情况及监考员姓名书面报送省考试局自考办 |
14.个别监考、考务人员的舞弊行为 |
记录情况,报告考点主考 |
处理同(13) |
15.个别监考员发生晕场、疾病情况 |
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考 |
及时安排治疗,同时安排备用监考员接替该监考员工作 |
16.考场内部发生喧哗 |
予以制止并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报告考点主考 |
全力制止,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17.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 |
尽力排除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
如无法排除则请有关部门“保驾护航”,并向上级报告 |
18.考试中考生需要大、小便 |
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考 |
了解掌握情况,如属特殊原因,可在开考30分钟后,指派两名同性场外联络员随其前往,但应寸步不离 |
19.考试中考生提出喝开水 |
通过场外联络员报告考点主考 |
由场外联络员提供开水给场内监考员,监考员提供给考生 |
20.考生退出考场又重返考场答题 |
予以阻止,并报告主考 |
交有关人员将其带离考场 |
21.考生在试卷上书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与考和一本人的不符 |
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向主考说明情况,听候处理,并将情况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 |
详细调查,核实情况强系换卷、代考等违纪行为,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记录在册,报省考试局自考办 |
22.考生无意弄脏或损坏试卷、答题,卡,要求更换 |
向主考申请备用试卷或答题卡,并将情况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 |
核实情况,动用备用试卷、答题上学,但不补足由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 |
23.考生带走试卷或答题卡 |
(1)未出考场,立即予以收回; (2)已离考场,必须追加带走材料,记录在案,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
组织力量,追加带走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后,并按“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
24.监考员收理、清点考生试卷或答题卡时将试卷或答题卡撕破、污染 |
报告考点主考,通知被撕破污染试卷或答题卡的考生等候 |
在无法作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动用备用卷。由正副主考、省派巡视员、监察员、保卫人员和监考员共同监视该考生抄答。共同核对,并将情况报省考试局自考办 |
25.监考员记录考场记录不详细、不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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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成该考场监考员(两名监考员同时在场)在原考场记录表上补做详细记录并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