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试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考试的结果为教与学的改进提供了依据。考试违规是对考试结果公正性的破坏。为保证考试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考试纪律,纯正考风,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违规是指违背国家及学院一切有关考试规则和纪律的行为,包含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行为。
第三条 在学院及上级组织的各项正规考试中,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而实施的下列任一行为均属考试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擅自离开考场。
(七)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下列任一行为均属考试作弊行为: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含把有关考试的内容写在身上、课桌上或考试时视力可及的其他地方)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九)交卷后,在考场周围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
(十)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偷改个人课程或实践环节成绩。
(十一)其它经监考人员判定同时被函授部认定的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的作弊行为。
第五条 学院有关部门、考试工作人员或阅卷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认定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学生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的。
(三)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四)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五)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六)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述行为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两次考试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凡因考试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成绩被记为零分的课程原则上必须重选重修,但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函授部批准后直接参加重修考试。
第九条 凡考试违规违纪的学生,须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写出书面检讨(含违规违纪情节及本人认识)交函授部。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试违规报告单随同试卷及相关材料交函授部。函授部在一周内将发布有关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均含考查,有关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系我院所有在籍成人教育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函授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起实行,2011年7月修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