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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一部】致全体自考考生的公开信

发布日期:2015-10-13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位自考考生:

2015年10月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16日至10月18日三天进行。为了组织好这次自学考试,我们做了精心的安排和布置,全市所有招生考试部门工作人员及考点所有考务工作者正以饱满的激情、良好的作风、优质的服务等待你们的到来,相信你们一定能考出作风,考出水平。为了确保这次自学考试圆满顺利的完成,特温馨提示如下:

一、考试出门前,请检查自己的《准考证》、《考籍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是否随身携带,乘车时要妥善保管。考试时,须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考籍证》方可参加考试。

二、参加考试时,不允许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书刊、资料、手机及其他具有收发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

三、参加考试时合理规划时间,尽量提前出门,一旦遇到道路堵塞等突发情况,可向周围的交警同志出示准考证,请求帮助。考生须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到达规定考场门口,积极配合考点监考工作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完成后在规定座位就座。

四、自学考试的试卷全部实行网上阅卷,对考生作答有严格要求:一是必须在答卷规定的区域内作答;二是在试卷、答题纸(卡)上指定的位置,正确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和试卷条形码,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字迹不清或未按要求在试卷规定的区域外答题,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己承担。

五、本次自学考试全部在标准化考场进行,所有考场将全部使用能屏蔽4G的手机信号屏蔽器,并对所有考场进行全程监控录像,如发现违规将依据录像等材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请考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监考老师的管理。

六、随着自学考试的临近,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考生想走捷径的心态,用网络和其他工具,不断发出“助考”、“提供真题” 以及兜售作弊工具等小广告,请考生增强鉴别能力,切勿轻信“助考机构”的虚假宣传。2015年8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刑法修正案,专门设立了考试作弊罪,考试作弊正式入刑了,今后考试作弊不是违规而是犯罪了,我院将联合公安部门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近几年各类考试的事实证明,抱有侥幸心理,企图走捷径者,最终都是上当受骗。

七、考生若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作弊考生可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考生如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的,将取消本次考试所有报考课目的成绩。考生如将试卷拍照后外传,属于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考生违纪作弊情况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伴随考生一生,作弊考生在今后深造、用人单位聘用等方面可能会受到影响。这对任何人来讲,其代价是沉痛的,也是不值得的。

请各位考生按诚信考试要求,遵守本人签署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确保自学考试的良好声誉。

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

长沙市教育考试院

2015年9月30日

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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