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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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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2日 来源: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质量,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及相关过程管理,根据《欧博官网研究生课程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交通运输工程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本规定包含研究生课程教学、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要有课程教学大纲,其内容包括:课程名称(中文、英文) 、总学时、学分、教学方式、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与学时、实验教学的内容和课时、先修课程、参考书目及适用学科(专业) 等,课程大纲在培养方案修订时提交到学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在培养方案执行期内有效。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学分一般以课内讲授16学时计1学分,原则上每门课程课内32学时,一般不超过48学时。根据课程性质和研究生特点,课内学时的教学方式可灵活多样,讲授、研讨、导读、案例教学、课堂汇报、上机、实验、野外调查、户外拓展等,但任课教师必须在场。自学、查阅资料、写论文(作业)、调研等不得列入课内学时。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参照《欧博官网教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评价办法(试行)》文件办法执行,但少于20人的研究生教学班级均按20人进行计算。

第四条 学院支持研究生任课教师编著学科覆盖面较宽、学术 水平高、适应各高校研究生教学的基础课类和专业基础课类教材。如需订购研究生课程的教材,各任课老师在开课前3个月报备到学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各专业的主干学位课程原则上应由高级职称教师担任。

第六条 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要认真备课,并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课程教学日历。课程教学日历经系主任审核后执行, 正式上课时向学生公布,并于开学后第一周交到学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第七条 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自行更换上课地点,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因故不能按时开课或中途停课,须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在开课或中途停课1周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做好调课安排并由学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报研究生院批准。调课与停课的具体时间由研究生培养办通知学生。


第三章


第八条 研究生应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研究生课程。导师应根据研究生业务水平、学科要求提出选课建议。研究生入学后的第1学期,进校1周内进行网上选课,其他学期在每学期末,根据个人培养计划选定下学期课程。未在规定时间选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需随同下一学年或下一学期自行选课。

第九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般不得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加(退、改) 课的研究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加(退、改) 选的手续原则上在开学后2周内办理,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选课结束后,任课教师登录系统下载选课学生名单,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教师不能自行增减或更改此名单。凡研究生选修的课程均须按时参加考试。未办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不能参加考试。

第四章 课程教学检查


第十一条 成立交通运输工程学院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督导组将对研究生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试卷、考试方法及其他培养环节等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估。对学生或学院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反馈教学工作不负责、教学效果差、达不到课程教学要求的老师,学院将责令其改进,若无明显改进,将停止该任课教师对该门课程的授课。

第十二条 研究生工作分管院长、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要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教师上课情况的检查以研究生院编排的研究生公共课课表和学院编排的研究生课程表为依据。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原则上要求采用考试的方式。考试可以实行笔试(开卷、闭卷) ,考查可以采用笔试(开卷、闭卷) 或大作业、课程论文、专题总结等形式。学位基础课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可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考查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每门学位基础课在考试前,应同时提交题量和难度相当的 AB两份试卷,并打印或用碳素墨水正楷字体书写在统一的试题纸上,经系主任审查签字后,连同试题标准答案,于考试前一周交学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存入保密柜,以备研究生院检查。

第十六条 严格考试纪律,端正考试态度,凡违反考场纪律者,按《欧博官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通过考试进行结课者须提交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和考试签名单。评阅试卷时,阅卷教师应严格按试题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不漏评、漏记、错评和送分、加分;阅卷一律使用红墨水笔,记分数字必须清楚、工整,客观题答题正确的标 “√”,错误的标 “×”,主观题根据评分标准作出明确标记;阅卷教师在相应位置签名;分数如有变更,阅卷教师要在改动位置签名;严禁涂抹、损坏试卷。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分,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 4 级记分。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课程考试 (或考查) 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超过 50%。评定的成绩应能全面反映学生对本门课程知识体系的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严肃考试纪律,严禁降低标准和送人情分,凡任课教师降低标准或送人情分,一经查实,该成绩作废,以零分计算,情节严重者,将取消该任课教师研究生课程的授课资格。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提交研究生考试成绩,并从系统导出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 ,打印、签名后连同试题纸和答卷在结课一周内递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如通过做大作业、课程论文、专题总结等需延期报送成绩的课程,要事先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报送成绩和答卷。

第二十一条 同一课程由多名教师授课的,任课教师按所授课的班级录入成绩;同一班级的同一课程由多名教师授课的,由主任课教师录入成绩。录入完毕提交前,须仔细核对应参考研究生名单及分数,切忌漏录或录入错误,一旦完成确认将无法修改成绩。

第二十二条 成绩一旦评定,不得随意修改,发现有修改学生成绩的行为一律按教学事故论处,但教师在网上报送的成绩,因输入错误导致与实际评定成绩不相符时,可以在系统内申请修正成绩,申请时需提交带有教师本人签名的原始成绩记录单和考核试卷图片作为附件,由学院网上审核后再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后再进行成绩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权对修读课程考核成绩的准确性提出复查要求。允许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后第 1 周内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确有漏判或统分错误的,应予以更正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权对修读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成绩评定中的公正、公平性提出质疑。允许学生书面(据实、署名) 提出质疑报告,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并组织审查。如审查属实,将组织教学督导组重新评定该门课程成绩并认定任课教师的教学责任事故。


附则


本规定由学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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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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