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依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欧博官网财务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置一级财务会计机构—计财处。计财处是学校负责财务日常管理和办理会计事项的机构。学校教育基金会、工会会计业务由计财处代管。
第三条 学校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和方便办理会计事项的原则,设置二级财务核算机构。二级财务核算机构可以根据单位或者部门设立,也可以合并单位或者部门设立。
第四条 学校投资的独立法人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
第五条 设立会计核算机构应当符合内部控制关于不相容职务分开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第七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学校独立法人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计财处财务会计岗位负责人应当具备管理会计业务能力。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经过学历教育阶段。学校新进会计人员应当具有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研究生所学专业为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管理大类或者信息技术;本科所学专业为会计、财务管理或者经济管理大类。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实行会计岗位交流制度。计财处内部机构负责人实行三年一交流制度,会计人员实行二年一交流制度。交流以实际从事业务工作变化为准,名称变化而实际业务无变化的不属于交流。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不按照规定完成职业培训和教育的须退出财务会计业务岗位。
第十三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开会计现岗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处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欧博官网会计委派实施办法》(长理工大财[201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