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欧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欧博官网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凡是学校认定为科研项目,纳入科研成果统计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事业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或部门私有财产,属于国家和学校财经制度监督的对象,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家财经法规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在首先遵守项目(课题)下达部门(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艺术作品创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科技项目经费性质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所有科研经费由学校集中统一管理与核算。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坚持部门共同监督,落实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职责。学校党委负责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校长履行法人代表职责,负责科研经费全面管理与领导。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二级院(部、系、所、中心、室)(以下统称二级学院)等部门是学校科研经费的共同监管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
(一)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财经制度对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参与审核科研分包合同;负责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提供科研项目经费查询;审核项目票据的合法性;审核支付项目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人事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考核绩效经费。
(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财务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配合人事部门制定科研绩效管理办法并进行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分包合同;审批国家级纵向项目经费;审批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账、转拨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三)人事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协同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科研绩效管理办法,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会同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绩效经费。
(四)二级学院: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审批除国家级项目外的纵向科研经费;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制定本单位的科研绩效考核办法。
(五)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中的经济业务与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和预算决定项目经费的使用。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研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条 财务部门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严格合同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核批。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按项目(课题)下达单位的相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执行。下达单位或合同未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一次采购分次使用的物资应当建立库存账,办理验收、领用与出库手续,不得以购代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用必须凭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与会代表签名等会议资料列支。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研发人员、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付比例按该类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控制;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个项目的劳务费累计支付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40%(包括工资、津贴、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代扣税金、社保等支出)。劳务费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并代扣税费。劳务费进入学校个人收入归集系统。校外人员的劳务费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收入所得税。
(十)项目绩效支出:是指用于项目组开展项目前期预研究、项目绩效奖励以及后期研究的支出。除特别规定外,绩效支出按项目到帐经费的15%计提,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使用。绩效支出报账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制度办理,并按规定计税。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纵向项目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按相应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专家咨询费由学校财务代扣个人所得税。
(十二)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支出。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管理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科研管理费用以及科研绩效与奖励的补助支出。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管理费的提取与分配按照《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和管理费提取与分配方案表》(附后)执行。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科研资源占用和管理补助支出主要用于支付本单位科研项目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资源占用费以及科研管理运行开支。二级学院计提的管理费具体分配办法由学院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
第十八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除项目研究需要,科研经费中禁止购买高档烟、酒和礼品。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税费,由学校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课题组负责提供课题税收减免的依据与凭证,办理减免手续,学校科技部门和财务部门指导和协助课题组办理减免,按税收政策免征的税款,全部用于项目研究经费。
第五章 支付和报账凭证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用于购置设备、无形资产,进行工程建设,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签订经济合同,办理资产验收。具体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中的分包(外协)项目应在项目总合同中明确约定或经项目发包单位书面同意。分包项目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经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审核;除非发包单位明确同意,分包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1/2。
科研项目的分包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科研合同支付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经项目经费审批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支付价款。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项目转拨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科研费用的支付主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单项业务超过5000元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通过公务卡支付;学生(研究生)劳务费支付其校园卡或银行卡;校内个人劳务费支出转入个人工资账户;校外人员劳务费和咨询费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如个人现金签收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预借款,项目预付和借支金额不能超过到帐经费总额的30%,单次借款不超过5万(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除外)。科研项目经费负责人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报账,严格执行同一项目的借款前帐不清,后账不借。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项目借款超过1年,不及时报账清帐的,停止其所有项目借款。同一业务不得拆分借款,规避审批程序。借款和报账为同一经济业务,报账金额小于或等于借款金额的,校领导及财务部门领导可只审签一次;报账金额大于借款金额的,应根据超过金额的大小,按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审签。办理借款手续的教职工,负有还款责任。借款审批人对借款负有催报还款责任。教职工调动必须到财务部门查看有无欠款,还清借款后,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纵向项目经费报账经项目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后,还须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 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以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进行财务报销。财务部门对票据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备性审核,票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车(船、机)票。车(船、机)票必须是在科研中的实际支出,按照差旅费报销单逐人逐次填制,行程一致的多人出差允许汇总填制。
2. 机械及车辆使用费票据(含油料、维修、保险费)。自备施工机械及车辆使用,必须是学校资产账内的机械及车辆;租赁机械及车辆用油,必须有租赁合同和设备清单。纵向项目不准报销家用车辆使用费;横向项目车辆使用费应严格控制,私家车辆确实用于科研项目研究的,每一个科研项目允许在到帐经费的10%以内报销一台车的合理使用费用,且每个项目每年不能超过5万元。
3. 关于大额发票。办公用品、材料、低耗等大于2000元的货物票据必须要有开票单位盖章的物品清单,材料要有验收、入库、领用手续;会议费票据必须有会议通知,通知中必须有参会人员名单、会期、地点等内容,并要求会议结束后一次性报销。除项目有明确预算或国际学术活动外,不准以旅行社等旅游票据报账。除艺术类创作项目以外,原则上不得报销参观景点门票费。
4. 劳务费等个人收入性支出报账。劳务费支付必须提供收入者身份证、电话、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
5. 关于“白条”报账。科研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但不能提供国家财税部门发票的“白条”票据(如,农副产品采购等),其经济业务视同劳务费核算,计算费税并计入劳务费控制总额,提供收款人个人信息等。
6. 所有连号发票都视为一笔经济业务。严禁将经济业务化整为零,规避监管,恶意使用连号发票或虽不连号但明显是一笔经济业务的多张发票。严禁将连号发票分开报账,一经发现将视为无效发票作废,退回所有发票,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除项目明确规定要求收回外,结余经费可留作项目组开展相关项目的预研究。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学院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二级学院办理。超过1年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将冻结项目经费。
第七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纳入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并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一票否决制,凡是在科研经费使用不合规,恶意使用或套取科研经费的科研负责人,除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处理外,学校将取消其年度科研奖励,取消其年度职称评审资格,取消其所在二级学院年度评优评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科研项目,只要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认定、管理与统计的,按照本办法管理。没有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认定、管理与统计的,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以学院、研究院、部、所为单位集中统计和核算。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研究院、所)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与管理,有必要设置独立财务的,只能作为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其科研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以项目余额数为准,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计财处、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和管理费提取与分配方案表
有间接
经费的
纵向科
研项目 |
间
接
经
费
分
配
比
例 |
用途 |
分配方案 |
项目组绩效支出 |
按项目预算批复数 |
科技发展基金 |
项目总经费的2% |
校科研管理费 |
项目总经费的1% |
学院科研管理和团队科研活动经费 |
项目总经费的1%为学院(部)科研管理经费,其它剩余间接经费用于项目组科研活动有关开支 |
其它
纵向
科研
项目 |
管理
费分
配比
例 |
科技发展基金 |
项目总经费的2% |
校科研管理费 |
项目总经费的1% |
学院科研管理经费 |
项目总经费的1% |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
科技发展基金 |
项目总经费的3% |
校科技管理费 |
项目总经费的2% |
院(部)科技管理费、发展基金 |
院(部)自定 |
项目组绩效支出 |
不超过进校经费的15%,用于课题组科研活动有关开支 |
注:1. 项目经费中为对方代购设备的购置费用,免提发展基金及管理费,具体办法是按进校总经费统一全额提取发展基金及管理费,然后再根据购买设备合同、购入设备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及对方单位开具的收到代购设备证明到国资处验证,国资处验证后再到科技处办理减免手续。
2. 与校外单位共同承担的合作项目(以合同或项目申请书为准),转拨校外合作单位的经费,学校免提发展基金及管理费。
3. 校办企业人员主持的科技服务项目,按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执行,本办法不作规定;校办企业人员主持的科研项目按本办法管理。
4. 各院(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横向科研项目发展基金和管理费的提取办法、提取比例和使用细则。
5. 各院(部)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科研设备维修基金提取及使用办法,并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6.纵向项目发展基金和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如超出项目下达单位规定的比例,则按项目下达单位规定的比例提取。
7. 间接经费提取比例按项目下达单位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