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及评优办法(试行)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学生安全、纪律、养成教育的主要阵地。为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院风、学风建设,使学生宿舍成为奋发向上、文明健康的学习、生活场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宿舍纪律
第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的管理,外来人员未经同意,不准进入宿舍区;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异性;学生未经宿舍管理人员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栋。
第二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废纸等物品,不准在学生宿舍内点蜡烛照明;禁止违章用电、私拉电线;禁止在学生宿舍内使用、存放酒精炉、电炉、电加热器、液化气炉等违章器具,违者将没收违章器具并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将从重处分。
第三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吸烟、酗酒、骂人、打架、斗殴、赌博等。
第四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威胁人身财产安金的物品或淫秽、反动物品进入学生宿舍。
第五条 在住宿期间,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床位、家具和其他公物;不得私自拆卸学生宿舍内配置的家具和物品。
第六条 严格遵守有关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归寝(23:00前),按时熄灭顶灯就寝(23:15前),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学生宿舍内使用娱乐设施,以不干扰他人学习、休息为前提。不得在宿舍走廊、天台等场所打篮球、踢足球、溜旱冰;禁止在宿舍内打扑克、下棋(周末和其他节假日除外);严禁打麻将。违者将被没收物品,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不得私自动用学生宿舍楼内的消防用具和消防器材,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爱护公共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者,赔偿所有损失;故意损坏者,除赔偿所有损失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内务卫生
第九条 内务卫生检查范围包括
1.值日生工作范围:地面、桌面、窗台、暖气管道。要求:
(1)地面干净、无杂物,室内与室外走廊无垃圾堆放。
(2)桌面和窗台干净无灰尘,物品摆放整齐。
2.个人卫生检查要求:
(1)床上物品摆放整齐,床单、被套、枕巾保持清洁。
(2)床下鞋、盆摆放整齐(整个宿舍内统一摆放)。
(3)不得随意在四壁乱写乱画。
(4)床头如有书架,要求摆放整齐,床标和值日生表须按要求全部粘贴在指定位置。
3.达标检查要求:
(1)窗玻璃、窗框和门上玻璃干净无污迹,门框、壁柜、箱门无灰尘。
(2)四壁无蛛网和污迹(包括镜子干净)。
(3)桌洞内干净无灰尘和蛛网,物品摆放整齐,桌面无灰尘和积水。
第十条 学生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要求,共同搞好宿舍文明和卫生,不合格房间与个人由院学生会生活部发出整改通知并扣德育分或综合测评分,不按要求整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禁止从窗口或走廊向楼外扔杂物或倒水,违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要认真搞好个人卫生,起床后应及时叠好被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值日生应按值日生表做好工作;寝室长应把成员床标和各项管理制度贴在相应的位置上,违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内务卫生优秀的个人和宿舍卫生优秀的值日生,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加德育分或综合测评分。
第三章思想品德
第十三条 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积极主动地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的工作,不得辱骂、殴打宿舍管理与检查人员(含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 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得在宿舍内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不得张贴大、小字报。
第十五条 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同学间要友好相处,发生矛盾时,要妥善解决,并及时向班主任、学院、宿舍(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反映,不得使矛盾激化。
第十六条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积极参加宿舍(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的各种活动,并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七条 能对不良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宿舍(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学院反映。
第十八条 生活作风正派,男女交往举止得体。
第十九条 不得在宿舍内张贴不健康的字画。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或长辈进入宿舍应起立相迎,对各项工作检查人员要以礼相待,
对客人要热情周到;到他人宿舍应先轻轻敲门,不冒然闯入。
第四章评优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认真搞好个人和宿舍卫生,在全院范围内形成良好的宿舍文化,加强学风建设,提高班级凝聚力,学院将根据一学期所有学生宿舍的检查情况,评选一批表现优秀的学生宿舍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评比办法如下:
1.一学期中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宿舍将被取消评优资格。
2.一学期中被通报表扬五次以上(含五次)、且被通报批评不超过一次的宿舍可以参与评优。
3.学院将根据所有有资格参与评优的宿舍中的同学一年来在德、智、体等多方面的综合表现情况,对宿舍进行考核,并从中评选出60%的宿舍为“文明宿舍”,文明宿舍的成员将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德育分1分,文明宿舍的寝室长加德育分1.5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