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高校团学工作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学生干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干部职责,促进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学生干部和团员青年的素质教育与能力培养,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真正把团学工作的基本任务有效地落实到基层,使整个团学工作有效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院团总支、学生会和各班级团支部、班委会的干部及寝室长。
第二章 任职及选拔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2.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3.自身修养好,言行一致,能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
5.有较强的实践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工作特长;
6.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优良;
7.热心学生工作,热情服务同学,善于联系同学,发挥桥梁作用。
第四条 学生干部选拔原则及程序:
1.学生干部的产生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班级学生干部(含寝室长)主要通过个人申请及班级民主选举与班主任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报院团总支备案;
3.院级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通过每年一次的院学生“双代会”选举产生,经院团总支审核后进行公示;
4.院团总支根据公示结果,讨论确定任职人选。
第三章 培养和使用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由院团总支负责。
1.理论学习。主要学习形势政策和政治理论,学习要有内容、有记录、有考勤。
2.业务培训。主要利用课余时间和双休日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工作职责、研究工作方法、交流工作经验、总结工作情况、布置工作任务以及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例会制度。院团总支、学生会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讨工作、布置任务、交流思想、反馈信息、并做好会议记录。工作例会由主要学生干部组织,有关领导、辅导员或其他老师参加。通过召开例会,达到提高工作水平的目的。
4.正确使用。对学生干部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成才”的原则,鼓励学生干部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工作,信任学生干部,恰当使用学生干部。在明确各级学生干部职责的基础上,让学生干部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
5.培养选拔。把思想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干部分批送到学校业余团校参加学习,并推荐到校学生会工作。及时将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且符合入党条件的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入党。
第六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学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七条 学生干部考核工作由院团总支负责。由院团总支、学生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学期结束前报院团总支备案。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与学生干部综合测评、评优评先、推荐入党挂钩。
第八条 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的考核: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和各部部长由院团总支负责考核。团总支、学生会各工作部门成员由院团总支、学生会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
第九条 班级干部由院团总支、学生会组成的考评小组进行指导、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对学生干部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80~89)分、基本称职(60~79分)、不称职(59分以下)四个等级,优秀比例占30%,良好比例占50%。考核情况载入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及时公布结果,接受同学监督。
第五章 辞职和免职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辞职:
1.在任职期内,有三科次以上(含三科次)课程不及格者。
2.不能胜任所任职务,经调整后仍不胜任者。
3.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辞职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或部门讨论后报院团总支,经院团总支批准后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情况严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营私舞弊者。
4.工作中相互拆台,搞小团体,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者。
5.个人素质及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6.参与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声誉及利益者。
7.一学期无故迟到、缺席工作会议三次者。
8.对工作敷衍了事,工作不到位、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
9.不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
10.达到辞职条件而未主动辞职者。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免职程序:
1.学生干部所在的班级或部门就当事人违反第十四条中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院团总支。
2.经院团总支调查、核实无误后,正式通知当事人,并在一周内接受当事人的申辩并作出处理决定。
3.当事人对院团总支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三天内向院党委提出申诉。
4.当事人对院团总支的处理决定如在申诉期满无异议,则院团总支的处理决定正式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院团总支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