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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条例(试行)(化学院[2008] 44号)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来源: 作者:

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为推动我院教育教学改革,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最终就业率和就业层次。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育教学的目标是培养社会需要的、高质量的合格人才,而毕业生的最终就业率和就业层次(进得去、站得稳、升得快)是检验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指标。因此,学院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面向市场、服务学生为工作方针,以提高最终就业率和就业层次为目标。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积极拓宽就业渠道,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

第三条 坚持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能够充分发挥个人才能的地方去,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四条 坚持学院推荐与引导学生自主择业和创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所学专业与就业岗位基本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常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院党委书记、副书记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副院长、党政办公室主任、系(中心)主任、教务办主任、科研与研究生办主任及学工办主任,由负责就业工作的辅导员担任专干。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就业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确定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

2.领导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3.讨论决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讨论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并进行监督、评估和奖惩。

第七条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与学生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按照学校和学院制定的就业工作目标和要求全面负责实施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毕业生的教育、就业指导培训和咨询;

2.毕业生资格审查,并统计上报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4.联系用人单位到学校进行招聘;

5.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推荐工作;

6.做好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7.组织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和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

8.做好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工作;

9.做好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跟踪调查反馈工作;

10.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研工作,做好就业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改革、改进就业工作办法;

11.处理其他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的事务,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就业工作目标

第八条 当年毕业生的一次性就业率不低于90%(当年830日前)。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违约改派率不超过2%

第十条 毕业生满意率不低于90%,用人单位满意率不低于90%

第五章 就业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各系(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要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和环境,努力指导和帮助毕业生就业。

第十二条 就业工作办公室、各系(中心)和班主任应认真指导毕业生做好充分准备,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就业,积极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主择业。

第十三条 广大教职员工应理解和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活动,协助做好毕业生的教育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达到毕业生标准的学生,学院负责指导和推荐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选择用人单位。

第十五条 对达不到毕业生标准的学生可选择延长学制或结业,对结业的学生,学校给予办理结业证书,不负责推荐工作。若经结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按双方达成的就业协议办理就业手续,用人单位不能接收的,由结业生自主择业。肄业生学校不负责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六条 对被湖南省教育厅和学校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学院将优先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为需要推荐工作的毕业生推荐工作原则上不超过三次,三次不愿意去面试或不签约者,按自愿放弃就业处理,学院不再负责推荐。

第十八条 毕业生在毕业前要确定好自己的毕业选择:考研、考公务员、出国、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自由职业、回生源地择业以及自愿放弃就业等。

第十九条 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积极主动寻找工作,以国家利益为重,自觉服从国家需要,服从学院的就业指导和推荐,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就业活动,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推荐就业,学院不再负责推荐工作,由学生自主择业。

第二十条 毕业生参加各类供需见面会、面试、考核等就业活动,需提供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并通过学院鉴定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复印件,或自制的《毕业生推荐书》(应含有经学院教务办审核盖章的成绩单),《毕业生推荐表》和《毕业生推荐书》里的内容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到学校进行的各种招聘活动,需提供单位情况介绍、招聘信息、固定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资料,由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安排供需见面活动。

第二十二条 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事先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并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增加补充条款),因未说明情况或未约定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考上研究生者要退还《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出国的毕业生,应在当年的520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招生就业处同意,并退还《就业协议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积极鼓励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经济性质的单位工作,其人事档案、户口关系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虽落实就业单位但单位不能为其办理人事档案户口关系的毕业生,学校通过湖南省教育厅办理《就业报到证》,学生必须持《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学校将其档案关系转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以后的就业手续,学校不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凡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虽落实就业单位但单位不能为其办理人事档案户口关系的毕业生,可申请由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托管人事档案、户口关系,并与之签订《代理协议书》,自《代理协议书》生效后,学校将其人事档案关系、户口迁入人才服务机构,享受其各种服务。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持《录取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到学校、用人单位或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学校以《录取通知书》、《就业报到证》或《代理协议书》为依据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党团组织关系和档案关系转递手续。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在离校后一个月内找到工作单位或变更新的工作单位,如果需要办理新的《就业报到证》,需持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书》或录用文件证明和毕业时颁发的《就业报到证》到学校和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就业报到证》一人一份,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凡私自涂改、撕毁的,一律作废。因不慎遗失者,学生凭相关证明到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1.《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套,一式四份,签约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交于学院,由学院代表学校负责管理。

2.《就业协议书》不得损坏、遗失、转让、伪造。出现违反《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特殊情况需更换、补发《就业协议书》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通过后报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批。因违约需补发《就业协议书》的,还需提供《就业协议书》原件四份、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材料。

4.《就业协议书》必须本人填写、签名,字迹工整,内容真实。因填写不清楚、内容差错等原因造成协议失效、违约等问题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毕业生离校前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对有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办理就业手续,让其回家修养。一年内治愈的,须在下年度53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加入下年度就业工作程序。一年后未治愈的,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应当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遵纪守法和择业道德。做到:

1.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和法规,自觉到国家亟需人才的地区去建功立业;

2.坚持以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来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国家利益摆在首位,以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和集体利益;坚持义利统一观,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不欺、公平竞争、守信践诺、文明礼貌;不到就业工作人员家中谈就业问题,不向就业工作人员赠送钱物,不宴请就业工作人员;不用非正当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不涂改学业成绩,不制作假证明、假证书、假材料,不说谎话,不随意毁约,不做有损他人或学校声誉的事;

3.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范,联系工作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离校面试必须经过请假,不得以求职择业为由旷课、缺课;

4.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范,文明离校。自觉服从宿管人员的管理,按时归宿,爱护公物,不起哄,不往楼下摔东西和杂物,不在墙壁上写字画画,不在房间、走廊、阳台和卫生间烧纸屑杂物,不酗酒;就业方案公布后,自觉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搬离学生宿舍;因特殊原因仍需暂住学生宿舍者,需经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住宿费;经批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搬离学生宿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手续的办理,并将其户口和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第一,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第二,自领取《就业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报到期限不去单位报到的;第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被用人单位退回学校或自己要求退回学校的;第四,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的。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要信守诺言,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就业政策。三方一经办理签约手续后,不可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者,需征得签约各方的书面同意和谅解,并报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批同意,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约与改派:

1.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得反悔,因特殊原因,一方要求更改的,须征得另两方的同意,并办理毁约手续,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毕业生违约需办理以下手续:

1)向用人单位提出违约时,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批。

2)出具双方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材料、原协议书四份和新单位的接收证明材料,按照学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重领《就业协议书》。

3)对于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违约,造成不良影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因签约一方或双方违约而无法协商解决的,可申请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矛盾,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

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