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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院(系)党的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欧博官网章程》等有关规定,为提高学院议事制度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院方向、职工队伍建设、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必要时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讨论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扩大到学院部门主任、分工会主席、民主管理小组成员、民主党派代表、学院教代会代表等。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或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书记和院长都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得开会。
第二章 议事范围和议题的确定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学院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目标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三)学院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未预算或超预算经费的使用、相关建设与发展基金的使用、收入分配方案等;
(四)学院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职工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举措;
(五)学院内部管理的党政组织、机构的设置、人才招聘计划、及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审定学院职工岗位聘任、定级和年终考核结果与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结果的审定;校级以上推优推先各类评优人选的确定;
(七)讨论学院各种活动,如业务技能比赛、知识竞赛、交流、调研、接待重要来访、工会活动等事宜;
(八)研究决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九)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第九条 做好会前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或涉密事项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资料要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会前应做充分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凡涉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十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若非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不得临时动议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一条 重大而又紧迫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但因故无法及时开会讨论的,需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同意后进行处置,仍需要在下次开会时进行通报。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 1 次, 也可以一周召开 1 次或临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学院支部的主要职责范围事项的,由学院支部书记主持;属于行政工作事项的由院长主持。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须在会前提出。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要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告知其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或在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并经非主持人的院长或书记签署后连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当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表决一般应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对于只需在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要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第十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在会后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定决议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对于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决议的内容,必要时应向联系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适当形式向职工公开。
第五章 决定决议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或向联系学院的校领导反映,或向上级组织直接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且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决议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 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应及时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予以商讨确认,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直属支部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