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欧博官网法学院王红艳教授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首次审结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进行评述。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付出较多义务”的全职太太王某获得了5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款。王红艳充分肯定该案判决的积极意义。她认为,《民法典》施行前我国《婚姻法》以分别财产制为家务劳动进行补偿的前提条件过于苛刻。我国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很少会对婚后夫妻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大多实行法定财产制即共同财产制,在此种情况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实践中适用的可能性很小,无法达到立法目的的预期效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改变了这一现状。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而房山区法院的上述判决,则使《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得以首次适用,其示范效应和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其实,王红艳早在2013年《论我国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使用》一文中就指出,《婚姻法》第40条应扩大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请求权行使的时间和主体范围,明确经济补偿额度的具体标准,增加对期待利益的规定。而《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与这种观点高度契合。该条删除了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限制,增加了家务劳动补偿获得支持的可能。
王红艳还认为,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尚缺乏对于期待利益的补偿。此处的期待利益指婚姻关系一方应当获得的利益,也就是所谓的机会成本。对于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而言,因其大多数时间和精力都放在经营家庭生活之中,自己在事业和学业方面所花的时间和所得到的机会则相对较少,而另一方则全力以赴地工作或接受教育、培训提升个人能力,还有一些家庭甚至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或全部投资在一方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上,但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将诸如高职位、高学历、执业资格等无形资产列入婚姻财产的范围。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补偿额度标准,王红艳认为,对于家务劳动补偿仅仅是一种弥补对方损失的辅助性财产手段,对于感情的付出和投入是无法衡量的。在进行家务补偿的金额计算时,应综合考虑经济补偿请求权人付出的家务劳动数量,以及另一方因在婚姻家庭中付出较少劳动后所获得的直接利益及收入能力的强弱。
王红艳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法学》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对于相关课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诸多学术成果。王红艳接受记者采访发表的上述评述,就深刻体现了我院教师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时刻关注和独到见解,对于激发同学们的科研兴趣和深入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具有重要意义。
Cr:为多做家务一方“撑腰” 民法典“唤醒”家务劳动补偿制度http://e.mzyfz.com/paper/1602/paper_41976_9108.html
文/彭锦 图/彭锦 审/田兴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