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依照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以及行政监察的法令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责任追究方式
1、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对领导班子违反规定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和训诫、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2、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程度,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3、对被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给予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组织处理的,取消当年单位评选先进的资格及主要负责人个人考核优秀和评选先进的资格。对被追究个人责任而受到通报批评、诫勉和训诫及以处理的,取消当年个人考核优秀和评选先进的资格;对给予纪律处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党内和行政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内容
1、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
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对学校院务公开的部署和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分析研究,不制定本单位(部门)院务公开的工作目标和计划,长期不组织开展院务公开宣传教育活动的;对本单位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的;不组织制定本单位院务公开有关制度,或有制度不予督促落实,对本单位院务公开、领导干部遵纪守规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2、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本办法第1条进行处理。
3、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和训诫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改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致使酿成严重后果的;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教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问题的。
4、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院务公开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有以下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第1条进行处理:因疏于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用人失察,在选人用人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对严重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法依纪处理的;不执行学校有关规定,搞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院务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导致其职责范围内的院务公开工作出现严重问题,受到批评仍无明显改进或拒不纠正处理的;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院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故意庇护违法违纪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
5、在责任制落实方面出现问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领导责任:本单位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一贯重视院务公开工作的;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姑息、不护短,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组织查处的;本单位发生问题后,能认真吸取教训,找出问题根源,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员工的法纪教育,采取补救措施,明确规范管理,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发生问题后,能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积极承担责任的。
6、在责任制落实方面出现问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加重处理: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事故的。
三、 责任追究工作的划分及程序
1、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注意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院务公开工作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院务公开工作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由于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院务公开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分别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相应的领导责任。
2、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由学院党总支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3、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的、对领导干部诫勉、调整工作岗位的组织处理,由学院党总支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4、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干部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组织处理和给予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纪律处分的,由学院党总支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5、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总支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