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 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属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开拓各种渠道募集办学 资金。学校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长 沙理工大学教育事业捐赠。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 禁止索要和摊派;
(三)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 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四)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 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五)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个人及捐赠管理部门要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物资),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第五条 捐赠主要用于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基础建设、校园文化建设 等。可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捐赠专项。
第二章 捐赠工作组织
第六条 学校通过湖南省欧博官网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基金会理事会依照《湖南省长沙理工 大学教育基金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对所有社会捐赠活动和 资金使用进行领导和决策:
(一)审议学校捐赠工作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捐赠工作发展规划;
(三)审议学校捐赠工作激励或奖励方案;
(四)决定重大捐赠项目的推进;
(五)其他有关捐赠工作的重大事项。
基金会不定期报校务会通过捐赠工作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
第七条 校友联络与社会合作服务中心(欧博官网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是学校开展捐赠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
(二)定期召集基金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工作会议;
(三)拟订有关捐赠工作的规章制度、方案、流程等;
(四)组织落实学校捐赠工作发展规划与具体工作安排;
(五)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捐赠工作;
(六)监督捐赠项目的执行,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捐赠项目的 专项审计;
(七)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管理,落实相关要求;
(八)代表学校组织或参与相关社会公益活动等。
第八条 基金会负责签署捐赠协议,审核并依规接受社会捐赠,做好对捐赠项目的审批、评估及审计工作。基金会作为独立 法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开展业务。
第三章 筹募与管理
第九条 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其中限定 性基金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一)校园建设基金,用于学校基础建设、环境建设、文化 建设等;
(二)学生奖助基金,用于奖励在校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贫 困学生;
(三)人才发展基金,用于奖励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管 理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资助学校人才引进、教师出国留学;支持教师教学、科学与技术研究、发明创造、专著出 版与论文发表等;
(四)创新创业基金,用于支持在校学生创新实践及创业孵 创新化项目,支持学生专项竞赛,支持校友创业项目孵化等;
(五)爱心救助基金,用于帮助患重症或遭遇重大意外事故, 存在较大医疗开支缺口且家庭无力支持的师生、校友本人;
(六)学院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人才培养,支持师生开展 学术创新、社会实践,院级专项奖助学金,学院开展办学特色建 设。各学院可在基金会独立设置学院发展基金;
(七)校友文化基金,用于有关培育校友文化专项活动的开 展以及“校友之家”场馆的维护建设等;
(八)校友企业家联盟基金,用于联盟建设、发展,正常开 展业务、日常运行及社会公益活动;
(九)定向扶贫基金,用于支持学校定点专项扶贫、乡村振 兴工作;
(十)其他需要设定的基金专项。
第十条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还可分为永久(留本) 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一条 鼓励校属各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募集社会资金,捐赠过程中需对捐赠项目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捐赠人的背景进行 核查,来自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需依法备案。所募集的资金收 入必须汇入基金会指定的帐户,募集的实物必须统一由基金会登 记入账。
第十二条 为保障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捐赠原则上须由基金会与捐赠单位(或个人、团体)共同签署捐赠协议,根据捐赠 人意愿在协议中明确基金使用单位和用途;捐赠人明确不签署协 议的,须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三条 基金冠名应符合相关规定,教学机构原则上不得捐赠冠名,建筑景观冠名要从严控制,奖助学金等项目可以捐赠 冠名,冠名一般与捐赠单位或用途相关,且具备一定额度(单次捐赠 10 万元以上项目),冠名期限另行规定(如未规定,默认冠名期限至基金项目终止日)。
第四章 社会捐赠的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确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并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捐赠资金严格按约定用途执行和使用,限定性专项基金由基金会 秘书处负责审批,若需要使用“非限定性基金”,应向基金会提出 资金使用申请,由基金会秘书处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确保捐赠款使用规范、透明、高效。捐赠款到账后,基金会 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督促捐赠项目的有序执行;其他形式的捐赠 财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捐赠协议签署(或捐赠登记)完毕后,由基金会立项登记,实行项目管理。捐赠项目根据捐赠协议和捐赠用途,进行分类立项。立项时必须设立项目管理小组,制订相应的项目 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小组负责按照要求实施捐赠项目。
(一)学院有关捐赠项目由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规划组织立 项,报基金会批准后实施;
(二)涉及全校层面的项目按照职能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立 项,报基金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管理小组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要求,组织捐赠项目的实施,定期反馈项目相关信息、 及时沟通项目进度。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小组应及时向基金会 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项目,由项目管理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剩余财产处理 方案,报基金会批准。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对捐赠项目开展独立审计,基金会向湖南省民政厅及时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第五章 捐赠鸣谢
第十九条 感谢社会各界捐赠,规范捐赠鸣谢行为。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均通过捐赠平台或《校友》杂志等予以公布并鸣谢(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并向捐赠者提供电子或纸质捐赠赠书。
第二十条 为确保学校捐赠收入的稳定持续增长,支持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鼓励各单位和个人、团体积极筹措资金,学 校制定捐赠工作奖励办法,对捐赠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团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社会各界对欧博官网及校属各单位的捐赠,受赠人只能是湖南省欧博官网教育基金会,任何机构与 个人不得擅自以欧博官网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二条 为规范管理,任何单位对接受的捐赠款项和物品未经基金会入账和登记均不得自行分配。若发生此类行为,将 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友联络与社会合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欧博官网社会捐赠管理办法》(长理工大综〔2015〕15 号)同时废止。
2021年05月19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