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份_学术交流

研究生实务沙龙第十五期|湘潭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马贤兴应邀为我院师生作主题讲座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8日 来源: 作者:

5月7日晚7点,法学院研究生法律实务沙龙——“喻某涉夫妻共同债务申诉案与《民法典》第1064条的前世今生”主题讲座在四号教学楼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讲座邀请了湘潭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原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天心区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主讲,法学院党总支书记田兴洪教授担任讲座主持人,教师代表和200余名研究生本科生代表到场聆听。


马贤兴教授以喻某涉夫妻共同债务申诉案为例,从“另起炉灶的司法解释”、“人权与债权,孰大孰小”、“甘当司法自动售货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等十个方面展开讲座。马贤兴教授首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4条违反合同相对性,确立的举证规则有违法理,其中“应当”一词与常情常理背道而驰。随后,马贤兴教授指出交通资讯落后、家庭高度紧密、夫妻一体化的传统社会一同构成了家事代理权广泛行使的社会基础,而现代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信息化、网络化和婚姻协议化、松散化、夫妻别体化趋势,使得家事代理的紧迫性、必要性已经大为降低,甚至家事代理规则本身还有违宪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之嫌。在人权领域,保护债权已成现代社会重要民事法律规则之一。《解释》第24条把债权保护绝对化,实质上是剥夺了家庭配偶的平等权、知情权及重大事项共同决定权,而上述权利属于宪法性权利,属人权范畴,人权势必大于债权。因此,强调保障债权的最好手段应当是规范债权,裁判者要能动司法,而不是机械套用法条。最后,马贤兴教授呼吁广大学子要做一个心中充满正义、敢于斗争的法律人。

提问环节,针对同学们提出的“在不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直接适用上位法是否导致司法干预立法”、“民法典1064条有什么缺陷”等问题,马贤兴教授逐一进行解答,点出司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就审判和检察工作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法令进行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亦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法官裁判时要避免简单套用《解释》24条,裁判结果要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统一。

讲座尾声阶段,田兴洪书记进行总结提出法科既要学习创新精神掌握批判精神富有斗争精神,同时也要在心中装有能动司法的理念树立公平公正观念,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来不断推进国家法治进步。

本次讲座内容高屋建瓴、思想深刻,既帮助同学们进一步了解了《民法典》及相关法理知识,也一并解答了同学们心中的疑难问题,使在场学子对于法律人的正义价值情怀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法学院系列研究生法律实务沙龙通过理论学者和实务专家共同参与的方式,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和人才全面发展搭建良好平台。今后,我院将继续开展丰富多彩的实务沙龙讲座,采用多种途径切实提高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为培养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不断努力。

/李博文 /王昱翔 审/徐莉)